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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 统一编号 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2018-02-23 12:12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民政局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界定标准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对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避免规范性文件漏备案、漏审查和漏实行“三统一”制度现象发生。代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法制进行认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代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法制。要按照《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和其他参考材料。

 三、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一要统一登记。经局办公室认定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意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办公机构统一登记。本部门办公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二要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通告、公告等无文号的规范性文件除外)。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编号为“民规〔2×××〕××号”。三要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83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办公要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实行“三统一”制度前已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对未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本制度自201831日起施行。

 

 

 

汕尾市民政局

                             201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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