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
(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防微杜渐。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维护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注重针对性。凡事关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四)强调便民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任务分解
(一)政策公开情况。主要包括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公室负责)
(二)决策公开情况。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办公室负责)
(三)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机关党办负责)
(四)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用数和当时结余数。(计划财务科负责)
(五)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和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计划财务科负责)
(六)民政有关知识及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情况。(各科室依职能负责)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机关党办负责)
(八)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有四个:
一是通过“汕尾市民政局”官方网页。利用“汕尾市医尾市民政局”官方网页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网址为://www.envoykitchen.com/swmz/。二是通过专门机构受理。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询,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0660-3364865。三是通过宣传窗口公开。在办公楼显眼处设立政务公开窗口,将涉及财务、人事等临时公开事务全部在政务公开动态窗口限时公开。以及采取召开工作人员会议、内部发行简报和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三个渠道:一是通过“汕尾市民政局”官方网页内政府信息互动栏目提交申请;二是申请人亲自到市局当场提交申请,地址为:汕尾市区政和路民政局;三是通过信件、传真提交申请,传真号码:0660-3664865,邮编:516600。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局办公室安排专人受理公众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局办公室协调处理:
1.局办公室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相关科室办理;
2.各相关科室在收到公众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科长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答复申请人;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完成。
(四)各科室负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各科室应当自本部门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各科室在发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并在发文稿纸上予以注明。局发文要确保不发生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
(二)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各单位和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