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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4-10-25 11:04           来源: 汕尾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是落实市十件民生实事,经汕尾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票决,将提高困难群体补助水平纳入汕尾市2024年十件民生实事。2024年汕尾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995元/人月、806元/人月;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765元/人月、528元/人月。

  二是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要求各地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各地统一制定发布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并从2024年1月份起执行。

  三是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要求,“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 ”2023年市目标值为80%,根据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的要求,2024年占比目标值应不低于80%。

  四是根据省“百千万工程”考核指标。兼顾省“百千万工程”考核指标“城乡低保标准的年度增速和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指标同步进位,建议2024年城镇低保增速适度放缓,农村低保标准增速适度扩大。

  五是参考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要求“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国家统计局汕尾调查队发布2023年汕尾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5.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同比增长8.9%,鉴于我市2023年城镇低保标准已达到全省3类地区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仍处于全省4类地区标准的情况,2024年可适度降低城镇低保标准增幅,适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增幅。

  六是逐步缩小与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差距。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和《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逐步缩小与全省平均标准的差距。近几年来,汕尾市结合省市十件民生实事,持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逐步缩小了与全省平均标准的差距,2023年,汕尾市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61元、732元。而2023年底,全省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983元和797元。

  二、标准测算

  根据2024年市十件民生实事和粤民发〔2024〕40号文中“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并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的规定,进行测算。

  (一)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粤民发〔2024〕40号要求,我市适用全省四类地区标准,2024年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不低于860元/人月、645元/人月。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汕尾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要求,“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2023年市目标值为80%,我市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为76.17%,2024年占比应不低于80%。因此,拟将2024年城镇低保标准在2023年961元/人月的基础上同比增长3.5%,提高到995元/人月;拟将2024年农村低保标准在2023年732元/人月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0.1%,提高到806元/人月,实现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81%。

  (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

  按“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要求,在2023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的基础上,测算2024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我市2023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为739元/人月、510元/人月,其中,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已超2024年全省三类地区标准,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2024年全省四类地区标准。因此,拟将2024年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参照城镇低保标准增幅3.5%测算,从2023年的739元/人月提高到765元/人月,同比增长3.5%。根据省、市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社会救助差距逐步缩小的要求,拟将2024年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按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同步增长3.5%,从2023年的510元/人月提高到528元/人月。

  三、资金测算

  (一)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支出,由各地在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统筹调剂使用。据测算,2024全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需支出84463万元,2024年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参照已下拨情况预测,预计下拨61434万元,即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占总资金的72.7%,全市需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为84463-61434=23029(万元)。

  (二)全市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

  2024年3月城镇低保对象14328人,低保补差水平为765元/人月,全年需城镇低保资金14328×765×12=13153(万元);2024年3月农村低保对象73402人,低保补差水平528元/人月,全年需农村低保资金73402×528×12=46508(万元)。全市2024年需支出低保资金13153+46508=59661(万元),占2024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支出84463万元的70.636%。即:全市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为23029×70.636%=16267(万元)。

  (三)市、县两级需配套城乡低保资金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20号)“困难群众救助项目。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在省财政按因素法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级负担30%,县级负担70%”规定,市级需配套低保资金16267×30%=4880(万元),县级需配套低保资金16267×70%=11387万元。

  (四)提标后比2023年增加的低保资金

  2023年全市支出低保金58639万元,因低保对象人数动态减少,提标后,2024年全市预计支出低保资金59661万元,比2023年增加1022万元,即:中央、省级财政预计补助1022×72.7%=743(万元),市县增加配套低保资金为1022×(1-72.7%)=279(万元),其中市级新增配套84万元,县级新增配套195万元。

  四、起草经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局拟出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发出《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征求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意见的函》,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征求意见,同时在局官网上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5月14日经内部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5月15日经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原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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