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4〕64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2014年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4〕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201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每人每月380元,农村每人每月240元;
二、2014年全市低保补差:城镇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35元,农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最新低保名册予以补发。
汕尾市民政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