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发〔201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转发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粤民发〔2014〕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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