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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汕尾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5 09:42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按照《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基层基础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0〕3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村民小组管理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汕尾市民政局牵头草拟了《汕尾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5月15日至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相喜 0660-3370962  传真号码:0660-3372462

  电子邮箱:swjczq123@126.com

  通讯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4号 汕尾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邮政编码516600(信封请注明“汕尾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汕尾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汕尾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小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小组依法依规依约履行职责,支持和保障村民小组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坚持村民自治。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村民主体地位,推动村民小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的基础作用和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注重从实际出发,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筹考虑当地人口结构、自然地理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加强和规范村民小组建设。

  第三条 建立县(市、区)党委政府牵头抓总、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直接领导,村“两委”具体负责的统筹推进村民小组建设工作机制,推动村民小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备案的村民小组。法律法规对村民小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五条 加强对村民小组党建工作的领导,把村民小组党建工作列入镇村两级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内容。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村民小组党建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定期召开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会议,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成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党小组。

  (一)在设党委或党总支部的村,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条件比较成熟的村民小组,应单独设立村民小组党支部;

  (二)在设党支部的村,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村民小组,应设立村民小组党小组;

  (三)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村民小组,可以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的原则,成立村民小组联合党支部或党小组。

  村民小组成立或撤销党支部,必须经镇街党(工)委批准。

  第七条 选优配强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原则上由党员村民小组长担任或由所在村级党组织委员兼任。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复退军人、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党员中培养选任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

  第八条 条件成熟的村民小组实行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一肩挑”,建立把村民小组长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推选为村民小组长的双向培养机制,党员村民小组长比例达到80%以上。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村民小组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谈心谈话、请示报告等制度。

  第十条 加强村民小组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盘活利用农村闲置房屋,整合改造旧办公楼、旧校区、文化室,按照有标识牌子、有党旗党徽、有规章制度、有活动场所、有公开栏“五有”标准建设。

第三章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涉及村民小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会议应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一般由村民小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召集,村民小组长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内容应有专人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二)依法推选、罢免和补选村民小组长,审议决定村民小组长的辞职请求;

  (三)推举组务管理组人员;

  (四)审议决定本村民小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审查村民小组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审议决定属于村民小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处置和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事项;

  (六)审议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民小组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七)其他依法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决策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时,村党组织派人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列席监督。根据需要可邀请在本村民小组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驻村干部代表、社会组织代表、驻村法律顾问列席。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日常事务由村民小组长主要负责;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组务管理组,负责村民小组具体事务,组成人员3至5名,组长由村民小组长担任,成员一般在村民小组党员、村民代表中推举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小组长相同。

  第十六条 组务管理组属于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机构,履行听取村民意见、协调沟通议事落实上级任务、实施组务公开调解矛盾纠纷、开展公共服务等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实行组务公开制度。村民小组应将以下事项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

  (一)本组党建工作情况;

  (二)本组制定的自治章程、议事规则;

  (三)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四)本组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小组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五)本组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组的公共服务情况;

  (七)村民小组协助村民委员会、镇街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涉及本组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实行村民小组组账村监镇街代理制度。镇街建立村民小组会计账目,保管会计凭证、承包合同等会计档案,加强小组财务收支的审核,及时核算会计业务。村级党组织加强对村民小组组账的监督管理。村民小组要完备收支手续,每笔开支要有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及用途,每笔收入要有收款人、缴款人签名;开支数额较大的,由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报村党组织审核,严禁私设“账外账”。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要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和其他资源处置应先经驻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承包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上报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运作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没有按规定进入“三资”管理平台交易,以及发生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民小组印章管理和使用备案制度。村民小组印章由专人保管,使用前需经村民小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同意,且要做好记录登记。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村民小组档案管理制度。村民小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存放。村民小组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民小组在设立、撤销、调整时,应当将档案妥善移交。

第四章村民小组长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前后任村民小组长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必须报镇街党(工)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民小组长人选审查制度。村民小组长(含组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有关政策规定人选的条件,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要求进行审查,人选及审查情况由村党组织报告镇街党(工)委。选优配强村民小组长,特别是要推动政治坚定、思想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服务意识好、身体健康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小组长。

  第二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好上级各项惠民政策;

  (二)全面了解掌握村民基本情况,做好上传下达,便民代办相关事宜;组织村民抓好抢险救灾、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制止村民侵占集体公共土地、集体财产、违章建房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

  (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协助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制止村民参与赌博、制毒贩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五)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抓好本村民小组农田水利设施、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创文创卫、社会救助等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

  (六)宣扬爱党爱国,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

  (七)完成村民小组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民小组长教育培训制度,将村民小组长的培训教育纳入县镇和各涉农部门村干部年度培训计划,依托镇街党校,每年至少组织全员培训一次。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民小组长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工作由镇街党(工)委牵头,村党组织具体组织开展,每年进行一次。村民小组长当年评议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镇街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村提出罢免建议,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依法罢免:

  (一)违反党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四)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小组工作的;

  (五)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报村党组织讨论研究后,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村民小组会议后五日内公告决定;

  (六)上级认为应当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报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时,须在镇街党(工)委的主持下,将公章、集体财务账目、债权债务档案等,由镇街暂时保管,待村民小组长重新推选后及时移交。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探索提高村民小组长待遇激励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村民小组长绩效补助办法。有经济收入的村民小组,可以将村民小组长和组务管理员的报酬补助纳入经济收入的管理使用范围,补助标准需经村级党组织讨论研究,并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报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加强村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对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连续两年考核达到优秀的并符合村后备干部管理条件的村民小组长,纳入村后备干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汕尾市委组织部、汕尾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居民小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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