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工作的统一部署,2014年12月15日,省农业厅制订了《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推进家禽生鲜上市和规范家禽屠宰厂设置提供了法制保障。《意见》实施有效期即将到期,我厅拟在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该《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22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厅(屠宰管理处)。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1月9日
(联系人:罗琴、李明,电话:020-37288645、020-37288285,传真:020-37288294,邮件:nyttuzaichu@126.com)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S 44/004-2014)、《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屠宰场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厂(场)管理
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厂(场),未登记备案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