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政府信息将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八条 收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汕尾市农业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