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7日
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与汕尾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深圳、汕尾对口合作走深走实,共同促进汕尾农业品牌发展,推动老区特色农产品融入大湾区市场,提升汕尾农业品牌市场知名度,经沟通会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圳品”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圳品”认定是指取得由深圳市深圳标准促进会组织评定并颁发证书的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从深圳帮扶协作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获评“圳品”认定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且评定产品和服务使用“圳品”标识的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得评定的企业(单位)奖励。
第六条 同一申报单位通过“圳品”评价农产品数量较多的,可累计申报,但累计申报“圳品”奖励项目不得超过4个,每个项目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等其它农业经营主体,且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依其申请进行奖励。如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区域不在汕尾,但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主体,也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经营证照齐备有效,无失信和违法记录,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申请表》,连同新获评的“圳品”证书、企业信用查询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向所辖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第十条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材料真实性,加具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经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预算并报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审定划拨。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在各级专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或消费者投诉反映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问题且经核查属实,取消该单位本次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单位,经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单位本次奖励资格,已领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自事件核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本办法以及其他市级农业项目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