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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案》的通知
2023-12-31 11:28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汕农农〔2023〕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1日


汕尾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案

  为加快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立足屠宰行业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生猪屠宰行业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以“优布局、优模式、减数量、规模化、标准化、强监管”为主要任务,推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生猪产业链发展进程,促进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置,控制总量。综合考虑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市场消费水平、屠宰生产加工能力、冷链配送服务能力、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统一设置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合理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2.严格标准,转型升级。依法依规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操作技术规范、卫生质量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标准。引导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冷链物流肉品配送体系。

  3.强化监管,有序发展。完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6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模式优化、数量适当的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格局。

  1.屠宰产能布局持续优化。到2026年,生猪就近屠宰比例逐步提高,推进小型屠宰场整合撤并完成,“县域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乡镇分销”的经营模式基本形成,力争培育1家以上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的龙头示范企业,提升品牌化经营水平。

  2.行业发展质量显著提高。到2026年,推进屠宰厂(场)采用标准化屠宰,实行规模化经营、信息化追溯,冷链配送体系进一步完善,创建5家以上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力争创建1家以上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

  3.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建立覆盖生猪屠宰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到2026年,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

  4.屠宰监管机制不断健全。严格落实县级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依法监管执法能力明显提升。严格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按规定配置驻厂(场)官方兽医,年屠宰15万头以上、2-15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配置分别不少于10人、5人。

  二、屠宰厂(场)数量设置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3号)要求,结合全市各地人口规模、肉品消费能力、生猪养殖出栏量和动物疫病防控等实际情况,全市规划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不超过15家(不包含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产加销一体化的屠宰企业),具体分布如下:市城区2家,陆丰市6家,海丰县4家,陆河县1家,红海湾开发区1家,华侨管理区1家。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能布局

  按照各地生猪养殖规模,结合肉品消费能力,科学设置,优化屠宰产能布局与养殖布局相适应,促进生猪就近屠宰,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鼓励、支持在本市辖区内年出栏肉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屠宰自养生猪的产加销一体化、标准化屠宰企业,不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限制。

  (二)严把行业准入标准

  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把好屠宰厂(场)设立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新建、改建、迁建、扩建屠宰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的要求,并按照《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否则不予审批。

  (三)优化发展模式

  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配套完善预冷车间、冷库、低温分割车间、冷藏车等必要设施设备,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推行生猪产品冷链调运,推广“县域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乡镇分销”经营模式。引导屠宰企业向养殖、流通环节延伸产业链,提高生猪产品自营能力。鼓励、支持屠宰厂(场)开展生猪产品深加工业务,创优品牌,跨区域销售经营。鼓励、支持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新建大型屠宰厂,推行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品牌化经营。

  (四)提升规模化水平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整合改建成大型规模厂(场)。引导国有企业等通过融资合作,与现有的小型屠宰场点合作经营,按照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的要求,新建、迁建成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的大型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厂(场),鼓励、支持采用隧道式喷淋烫毛、全自动开膛、劈半和激光灼刻等新技术、新装备。

  (五)推行标准化建设

  积极开展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鼓励、引导、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大力推进以监督检查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专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设备。

  (六)加强行业监管

  按照省级标准化屠宰企业管理标准,对所有在产屠宰厂(场)实施监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对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物防疫、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加强非洲猪瘟、“瘦肉精”等检测,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全面落实集中检疫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认真履职,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品质检验;加强屠宰环节肉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屠宰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屠宰厂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提出撤停并转屠宰厂(场)和创建国家、省级标准化屠宰厂(场)名单,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事项,于2024年2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实施方案形成后,抓紧落实相关措施,加快整合、新建、改建屠宰厂(场)进程,确保于2026年底前全面实现发展要求和目标。到2026年底仍未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的,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收回相关县(市、区)屠宰厂(场)未完成的指标,统筹设置。在压减、整合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政策支持

  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县域中心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新建产加销融合屠宰企业用地给予安排。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产加销融合发展、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各地要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生猪屠宰监管责任体系。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屠宰管理、屠宰检疫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检测、执法等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屠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迁建项目的立项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支持解决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新建产加销融合屠宰企业的用地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督促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和引导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屠宰、规范经营,增强自觉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意识。综合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积极发挥肉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屠宰技术交流和培训,提升屠宰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屠宰技术能力。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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