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汕尾市“三无”船舶处置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 汕尾海事局 汕尾海警局管理局
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8日
汕尾市“三无”船舶处置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无”船舶处置,促进我市打击“三无”船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4〕5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我市管辖海域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岙口等)航行、作业、停放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前款所称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
第三条 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三无”船舶,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三无”船舶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推动“三无”船舶处置集约化管理,按需设置海上公物仓或船舶集中看管点,充分利用“三无”船舶残值,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三无”船舶处置降本增效。
第五条 市、县(市、区)执法机关查获的涉嫌“三无”船舶可就近移交属地对应的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达到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立案标准的涉嫌“三无”船舶,可随案移交公安、海警、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处置。
第六条 “三无”船舶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在本机构的公告栏、船舶停放的港口、报纸、电视台、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公告满三十日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第七条 执法机关可根据船舶价值、案件调查取证等实际需要,按照《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联合认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认定小组,加快落实“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设立联络员,适时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研判风险形势,确保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并定期组织联合督导检查。
第九条 对完成没收程序、经权利人同意先行处置、申请先行处置或先行处置公告期满的“三无”船舶,执法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三无”船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设置指定看管点,对“三无”船舶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条 “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评估、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除外,余款按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第十一条 “三无”船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参照“三无”船舶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三无”船舶评估价由执法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残值进行评估。
拍卖成交后,执法机关移交“三无”船舶,并由成交方按规定拆解。
第十二条 对难以变卖且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较低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直接拆解,残值参照市场价值抵扣拆解费用。
第十三条 符合改造要求的“三无”船舶,应由拟改造单位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改造,改造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保障。
船舶改造完成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该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船舶核发船舶安全证书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四条 经“三无”船舶改造的执法船艇,按照本部门执法船艇管理要求规范管理,本部门无执法船艇管理要求的,参照交通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及其他部门执法船艇管理要求。
各县(市、区)可统筹调配符合改造要求的“三无”船舶用于保障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水上管理需要。
第十五条 船舶拆解过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船舶拆解完毕后,应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跟踪督促船舶残料处置情况。必要时,由执法机关组织人员在现场监督船舶处置全过程。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对查获“三无”船舶的保管负主体责任,可委托保管场所负责“三无”船舶日常看管。执法机关应登记造册、做好台账,完整记载船舶入场至处置全过程;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期或不定期到保管场所清点查看并拍照存档,确保妥善保管;发现船舶损坏或丢失的,应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要求保管场所找回船舶或赔偿损失,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无”船舶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保障本级“三无”船舶处置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