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22〕76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5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深汕对口合作的工作方案》等精神,加强深圳汕尾两地在农业领域全方位对接合作,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汕尾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农场”是指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组织申报,并向社会公布获得评定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深圳农场”的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取得“深圳农场”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从深圳帮扶协作资金中统筹解决。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按照《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以种植(粮棉油菜果等)、养殖(畜禽蛋奶)、水产为主要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被认定为“深圳农场”的,依其申请进行奖励。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经营证照齐备有效,无失信和违法记录,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时应填写《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申请表》,连同企业信用查询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户信息、“深圳农场”认定相关佐证材料等一式两份向所属辖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材料真实性,加具审核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经核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预算并报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审定划拨。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在各级专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或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且经核查属实,取消该单位本次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单位,经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单位本次奖励资格,已领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