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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20 10:24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尾海事局         汕尾海警局

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


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渔乡镇船舶指为解决当前本地区传统渔民生计问题,纳入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并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际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海洋机动船舶。

第三条涉渔乡镇船舶按照“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涉渔乡镇船舶渔业生产管理有关制度;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教育,指导管理人员提高涉渔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业务技能;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牵头组织涉渔乡镇船舶船员渔业生产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开展涉渔乡镇船舶及船员保险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做好涉渔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涉渔乡镇船舶违法犯罪活动,对参与违法犯罪的涉渔乡镇船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保障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协调相关企业提供就业岗位。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职能整治非法载客经营的涉渔乡镇船舶。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参与涉渔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牵头查处非法渔获物岸上交易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船用产品市场及船舶交易活动的监管。

(八)海事部门负责所辖通航水域影响通航秩序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管管理工作,配合打击涉渔乡镇船舶海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汕尾市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九)海警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海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渔乡镇船舶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海上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辖区海域违法违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渔乡镇船舶;加强渔港港务监督,在市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挥下,协助开展涉渔乡镇船舶海上救援。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管。

(二)制定、实施本辖区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措施,督促指导辖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涉渔乡镇船舶管理的方针政策,监督逐级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三)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完善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辖区内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组织船舶跟帮生产、海上避险、自救互救以及台风前船舶回港、渔民上岸情况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统筹协调辖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做好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工作。

(六)支持、指导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化平台落实涉渔乡镇船舶管理。

(七)将渔港及涉渔乡镇船舶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各镇(街道)在涉渔船舶集中的港口建设相应的水上消防队伍、设施、装备(消防船)等。

(八)负责配备与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应急指挥和应急救助队伍建设。

(九)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渔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十)推动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减船淘汰目标,支持、引导渔民转产转业。

(十一)组织涉渔乡镇船舶一般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管主要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负责辖区涉渔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台账、档案,实行“一船一档”管理。

(二)宣传贯彻涉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引导渔民群众依法安全生产,对辖区所有涉渔乡镇船舶船员进行技能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生产,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村(社区)委会监督涉渔乡镇船舶落实改正措施。

(四)明确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责任人由村(社区)在编在岗人员担任,并报上级渔业管理部门备案,负责落实涉渔乡镇船舶跟帮生产制度。

(五)做好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并支持村(社区)委会实施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自治管理,发挥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的作用,组织船舶所有人做好自查自纠、自救互救等工作,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生产第一线。

(六)制定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涉渔乡镇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条村(社区)委会要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配合镇(街道)开展涉渔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或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协助组织渔船避险、自救互救,并做好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第八条涉渔乡镇船舶所有人一般应当为本船船长,是该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动配合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完善基础信息。

(二)签订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不从事海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照不低于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配备消防、救生、定位、通讯设备等安全设施。

(四)定期对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主动接受镇(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航行、作业及停泊期间,严格执行值班瞭望、跟班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主动向安全生产管理员报告情况。

(六)确保船员在临水作业时穿着救生衣。

(七)主动参加安全技能培训、考试以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八)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防台防风监管指令,落实船舶安全转移、就近进港避风及船上人员撤离上岸。

(九)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挥调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海上救援。

(十)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船舶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船舶事故整改措施。

(十二)认真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坚持船舶自用原则,自行主动拆解老旧、不适航的涉渔乡镇船舶。

第三章 船舶管理

涉渔乡镇船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船长小于12米,主机总功率小于44.1千瓦,作业方式仅限刺网、钓具及港内渔业辅助服务;

(二)船舶所有人应为本市沿海镇(街道)所属辖区涉渔村(社区)户籍的传统渔民;

(三)一户只能拥有一艘涉渔乡镇船舶,有国库渔船或享受过渔船减船转产政策补贴的户籍不得拥有涉渔乡镇船舶;

(四)符合《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附件4)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十条涉渔乡镇船舶只允许自用,不得转让、买卖、租借、挂名纳管及新造船舶。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辖区现有的涉渔乡镇船舶中挑选部分从事港内渔业辅助服务。港内渔业辅助服务船舶应严格遵守渔业辅助服务安全生产规定,不得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不得离开指定的渔港水域。

十二全市涉渔乡镇船舶进行重新统一命名,由简体汉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市城区、陆丰市、海丰县、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捕捞船舶简体汉字分别为“汕城渔”“汕陆渔”“汕海渔”“汕红渔”,渔业辅助服务船舶简体汉字分别为“汕城渔辅”“汕陆渔辅”“汕海渔辅”“汕红渔辅”,编号从左到右,第1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镇(街道),第2位用英文字母标识村(社区),第3至5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船舶编号。

第十三条涉渔乡镇船舶应在船首两舷标写船名编号,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名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若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的,可用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

第十四条涉渔乡镇船舶应由所属镇(街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状况评估,必要时可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专业机构或正规船厂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划定涉渔乡镇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规范日常停泊管理,登记造册并公告,确定管理责任人,定期组织核查。

除恶劣天气应急等特殊需要外,涉渔乡镇船舶应在指定停泊区域靠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交还船舶证书、船牌、定位设备:

(一)船舶报废或拆毁;

(二)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

(三)不再具备涉渔乡镇船舶纳管条件的。

第十七条鼓励涉渔乡镇船舶主动减船淘汰,并视情适当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注销纳管资格的船舶由所属镇(街道)组织拆解销毁。

第四章 船员管理

第十八条每航次登船出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人员不超过2名,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且应为汕尾户籍人员,船舶所有人应随船出海。

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登船出海。

第十九条出海船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过由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办的涉渔乡镇船舶船员培训班并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持有机驾长级别渔业船舶船员证书,2名船员出海另一名船员需持有普通船员以上级别证书。

二十船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船员应相对固定,每年应参加16小时以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渔民转岗就业工作的沟通协作,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计梳理涉渔乡镇船舶船员转岗培训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提供免费的船员转岗再就业培训,逐步引导传统渔民转产转业。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涉渔乡镇船舶应当配备定位设备并保持设备处于在线状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禁止擅自拆除、关闭船上定位设备。

第二十四条加快推动全市统一预警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涉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过渡期间,各县(市、区)继续使用原信息化系统管理涉渔乡镇船舶,增加出海报备、违规信息录入等功能,掌握船舶实时定位、历史轨迹、基本信息、船体照片、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使用的涉渔乡镇船舶信息化系统应与“民情地图”“汕尾市渔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共享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应健全完善涉渔乡镇船舶系统信息录入变更机制,及时更新船员和船舶基础信息,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船舶违规情况等重要信息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录入。

船舶基础信息应由指定的县(市、区)直部门统一管理,严禁随意变更船员姓名、船舶主尺度、船体照片等。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员应通过信息化系统每天抽查并记录船舶定位使用情况,运用通信软件发布信息并跟踪船舶生产作业情况,督促船舶所有人依法依规生产。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

各地要健全完善船舶信息通报机制,出海船舶、人员、进出港动态信息等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等涉海执法部门通报共享。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镇(街道)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指导村(社区)结合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涉渔乡镇船舶在航行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则和渔业生产安全规定,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或造成安全事故。

二十九涉渔乡镇船舶应在本县(市、区)距岸或庇护地(陆地)10海里以内、风力不超过6级的条件下以跟帮编队形式出海生产,船员临水作业应穿着救生衣。禁止在大风、大雾、大雨、强对流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出海作业,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操作等危险行为,禁止搭载未持有证书的人员出海,禁止跨县级辖区海域活动,禁止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渔乡镇船舶出海。

第三十条涉渔乡镇船舶出海实施不定期报告制度,休(禁)渔结束后首航次和船员、习惯作业区域及停泊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辖区海域受热带气旋、强对流等恶劣天气影响期间,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所属涉渔乡镇船舶所有人发送预警预报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员应及时跟踪预警预报信息传递到位。

启动防风四级响应或发出7级及以上强对流预警,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涉渔乡镇船舶及时回港,严格落实3个100%。所在县(市、区)在防风应急响应及强对流预警解除前禁止涉渔乡镇船舶出海。

第三十二条涉渔乡镇船舶应遵守渔业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属地人民政府关于涉渔乡镇船舶的有关管理要求,禁止休渔期间出海航行、生产,禁止使用违禁渔具,禁止改变作业方式,禁止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涉渔乡镇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一般事故提级调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且未达到刑事、行政立案标准的,由查获单位对船舶所有人进行提醒,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五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核查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违规问题,达到行刑衔接标准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六涉渔乡镇船舶海上航行期间,若船上人员均非该船备案的船舶所有人,则视同转让、买卖、租借、挂名纳管处置。

第三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注销纳管资格:

(一)实际船长、船宽、船体结构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

(二)无法提供实船接受检查的(视同“有证无船”);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关于涉渔乡镇船舶纳管基本要求且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四)一户备案多艘涉渔乡镇船舶的,可保留1艘,其余船舶注销纳管资格;

(五)存在转让、买卖、租借、挂名纳管等行为的;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方法或其他禁用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

(七)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及市、县(市、区)关于休渔管理规定的;

(八)非法从事载客旅游观光、垂钓等活动的;

(九)为“三无”船舶或违禁作业船舶供油、供冰、运输货物等服务的;

(十)非法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或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违反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十二)接收到热带气旋、强对流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不服从防御指令要求回港避风的;

(十三)年度内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受到2次提醒或行政立案处罚的;

(十四)参与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相关部门查获涉渔乡镇船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涉渔乡镇船舶,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注销纳管资格,并报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船舶被注销纳管资格后,由查获单位或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三无”船舶相关规定依法处置或在监督下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船牌、船舶证书、定位设备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

未按前款要求收回船牌、船舶证书、定位设备的,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因此引发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九条在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市沿海镇(街道),指梅陇镇、梅陇农场、联安镇、附城镇、红草镇、马宫街道、香洲街道、新港街道、凤山街道、东涌镇、捷胜镇、东洲街道、遮浪街道、田墘街道、大湖镇、赤坑镇、上英镇、东海街道、金厢镇、碣石镇、湖东镇、甲西镇、甲子镇、甲东镇;

船舶所有人,指备案的船舶所有人;

3个100%,指出海船舶100%回港,在港(含避风锚地)船舶100%落实防御措施,船上人员100%上岸。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汕尾市公安机关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工作措施

2.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细化措施

3.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措施

4.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

5.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规范管理流程图

附件1

汕尾市公安机关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工作措施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渔乡镇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我市沿海地区水域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健全完善涉渔乡镇船舶、人员信息和相关情况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要强化与属地镇(街道)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涉渔乡镇船舶、人员信息、进出港动态和作业情况,督促指导涉渔乡镇船舶主管部门、船主及随船人员严格落实水域治安管理责任、防范措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和随船人员信息及作业情况。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开展涉渔乡镇船舶及相关人员和物品的治安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检查核验中,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利用涉渔乡镇船舶实施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使用涉渔乡镇船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通报属地镇(街)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六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现涉渔乡镇船舶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公安机关与海警、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完善7×24小时联勤模式。

第八条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公安机关协助做好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

附件2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细化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渔船修造行业秩序,有效防范化解渔船修造行业综合监管领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化措施。

第二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和《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牵头查处非法渔获物岸上交易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船用产品市场及船舶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的无照经营的渔船拆解厂和渔船修造厂点的查处,严厉打击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船舶配件和船用发动机等销售行为,重点加强对陆丰市甲子镇、金厢镇、碣石镇,城区马宫街道、东涌镇,红海湾遮浪街道、田墘街道,海丰县大湖镇等区域监管。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可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罚。查处非法渔获物岸上交易行为可参照农产品交易市场非法产品处置。

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按照上级统一工作部署,精准整治。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要落实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和非法渔获物岸上交易行为的属地责任。

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和非法渔获物岸上交易行为时,发现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违法犯罪规定,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船舶修造领域监管:

(一)加强无照船舶修造厂点的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船用配件产品市场及船舶交易市场活动的监管,从源头遏制涉渔“三无”船舶的产生。

(二)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检测,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查市场流通领域陆上交易市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做好市场销售“源头式”治理。

(三)加强督导督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查处无照船舶修造厂点和整治陆上交易市场销售非法渔获物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情况严重的将提请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约谈、挂牌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充分运用电视、报纸以及小红书、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做好宣传报道,促进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工作,提升人民群众辨别力和防范能力。

附件3

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涉渔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本工作措施所称涉渔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涉渔乡镇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事故信息互联通报机制。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了解事故初步情况,协调海事、海警、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商纪委监委、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工会等部门形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海警部门提前介入。对有证据证明涉事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以牵头单位名义依法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海警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海警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附件4

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

为加强我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和海上船舶管控有关工作,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有效遏制和防范涉渔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并参考小型渔业船舶的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基本技术要求

(一)船体结构

1.对于金属船舶,外板、甲板、焊缝无渗漏、严重腐蚀等现象。

2.对于玻璃钢船舶,外板和甲板无分层、渗水等现象。

3.对于木质船舶,外板和甲板无严重损坏或腐烂、渗水漏水等现象。

4.所有涉渔乡镇船舶船长应小于12米(船长系指船舶满载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对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对无图纸资料的船舶,此数值可取上甲板长的90%)。

(二)动力机械

船舶主机功率应小于44.1千瓦(60马力),应安装可靠且有防止对人身造成意外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最低安全设备配备要求

(一)罗盘或指南针1个。

(二)救生衣每人2件。

(三)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

(四)有效的声响器具1个,可用哨子替代。

(五)配备救生圈1个。

(六)配备灭火器1个。

(七)符合当地政府管理要求的定位通导设备1套。

(八)需要夜间航行的,需按小型渔业船舶标准配齐号灯。

三、航区及抗风力等级限制

船舶应在距岸或庇护地(陆地)10海里以内、风力不超过6级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应实行跟帮生产,严禁单船出海。

四、船员配备要求

涉渔乡镇船舶核定船员不超过2名,船上作业人员应当具备《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资质。

附件5

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规范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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