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要求,2003年至2010年,设立购买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为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规划、目标和重点,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省农业厅每年公布《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规定不同地区当年补贴的农业机械的机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
第三条 补贴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大宗连片商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列入《目录》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和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购买者。
第二条 根据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规划、目标和重点,以及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省农业厅每年公布《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规定不同地区当年补贴的农业机械的机种牌型及其补贴标准。
第三条 补贴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大宗连片商品生产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列入《目录》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和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购买者。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贴标准。2003年至2005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5%,珠江三角洲地区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25%;2006年至2010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企业自筹投资为主。
第六条 补贴对象。重点补贴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业机械。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农业机械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补贴对象。重点补贴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业机械。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农业机械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章
机种牌型申报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过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花卉、茶叶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具体办理程序:
一、农机产品申请列入《目录》,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须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1.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资质证明。
2.产品标准。
3.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性能检验检测报告或鉴定证书。
4.使用维修说明书。
5.成本构成分析表。
6.产品销售数量统计表和生产能力计划表。
7.农业部或省级农机推广许可证。
8.产品质量、售后“三包”服务承诺书。
二、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提出申请的农机产品在省内进行适应性试验或对比选型试验,全面考核产品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应性等,提交适应性试验或对比选型试验检测报告。
三、省农业厅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检测、农机推广和农机安全监理等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农机产品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列入《目录》。
第八条 具体办理程序:
一、农机产品申请列入《目录》,其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须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1.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资质证明。
2.产品标准。
3.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性能检验检测报告或鉴定证书。
4.使用维修说明书。
5.成本构成分析表。
6.产品销售数量统计表和生产能力计划表。
7.农业部或省级农机推广许可证。
8.产品质量、售后“三包”服务承诺书。
二、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提出申请的农机产品在省内进行适应性试验或对比选型试验,全面考核产品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应性等,提交适应性试验或对比选型试验检测报告。
三、省农业厅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检测、农机推广和农机安全监理等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农机产品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列入《目录》。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补贴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办理实行统筹安排、层级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第十条 根据《目录》,各地应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需求调查,并做好补贴专项资金的预测,逐级上报提出本年度本地区的补贴专项资金。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有关地级市的年度计划指标(只下达补贴专项资金总额,不指定各类农机具的补贴数量)。
第十一条 补贴专项资金采取报帐制管理。省财政根据年度计划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有关地级市财政局,由其根据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效凭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每季度审核、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各有关地级市当年结余的补贴专项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当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第十三条 具体办理程序:
一、购买者需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订“农业机械购置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经购买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申请表”向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农机具。
二、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收取“申请表”,以扣除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出售农机具,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发货给购买者;在发货的同时,要将“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证明表” (以下简称“证明表”)报购买者所在地的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效凭证(“申请表”和“证明表”),汇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和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申请表”、“证明表”和“汇总表”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的结算手续。
四、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级财政部门把每年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把每年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情况,按要求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根据《目录》,各地应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需求调查,并做好补贴专项资金的预测,逐级上报提出本年度本地区的补贴专项资金。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有关地级市的年度计划指标(只下达补贴专项资金总额,不指定各类农机具的补贴数量)。
第十一条 补贴专项资金采取报帐制管理。省财政根据年度计划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有关地级市财政局,由其根据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效凭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每季度审核、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各有关地级市当年结余的补贴专项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当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第十三条 具体办理程序:
一、购买者需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订“农业机械购置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经购买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持“申请表”向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买农机具。
二、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收取“申请表”,以扣除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出售农机具,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发货给购买者;在发货的同时,要将“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证明表” (以下简称“证明表”)报购买者所在地的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有效凭证(“申请表”和“证明表”),汇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和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申请表”、“证明表”和“汇总表”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的结算手续。
四、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级财政部门把每年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把每年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情况,按要求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级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补贴专项资金;妥善保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原始凭证,以备检查。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要及时追回资金,追究其责任并采取有关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按照程序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原则上补贴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二、在补贴期限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即取消其补贴资格:
1.农机产品非新出厂产品、发生异常或零配件不能及时供应等,造成购买者损失的。
2.以其它型号规格产品冒充的。
3.出具不实发票、不按规定价格涨价出售农机产品的。
4.一年内在省内无销售实绩的。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购买者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入户,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机械并履行“承诺书”的承诺。对违反规定或不履行承诺的农业机械购买者,必须退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对农业机械进行查验,核发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对使用补贴专项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的登记入户、牌证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按照程序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原则上补贴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必须重新提出申请。
二、在补贴期限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即取消其补贴资格:
1.农机产品非新出厂产品、发生异常或零配件不能及时供应等,造成购买者损失的。
2.以其它型号规格产品冒充的。
3.出具不实发票、不按规定价格涨价出售农机产品的。
4.一年内在省内无销售实绩的。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购买者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入户,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机械并履行“承诺书”的承诺。对违反规定或不履行承诺的农业机械购买者,必须退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规定对农业机械进行查验,核发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对使用补贴专项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的登记入户、牌证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市、县也要相应设立地方购买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各地实际进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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