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或公开申报和评审、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或报账制管理、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提升我省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强化省市级检疫检测中心建设为重点,完善动植物疾病防控体系有关防控、防疫检疫、科研、预警、体系建设、治蝗等工作;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监督检测、技术支持等体系建设。落实食用农产品标识和溯源管理;推进“菜篮子”基地、预警分析体系和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等。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户用、大中型农村沼气及农村沼气服务体系等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等。
第六条 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在年度申报指南、实施方案等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资金分配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总额在3,000万元 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0万元以下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需要组织申报的,应于每年上半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其中:
(一)集体研究是指通过集体研究、评议确定资金分配结果的分配方式。集体研究的决策主体范围要广泛,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决策结果应上网公示。
(二)专家评审是指通过选定专家评委会,由专家评委会根据预先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对各申报文件共同进行分项分析、比较,选择综合条件最好的项目予以扶持的分配方式。
(三)竞争性评审是指按照基础条件、资金保障、财务内部控制、工程管理等相关因素,进行认真细致、公开公平的评审评议。
第八条 有关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主要针对项目的基础条件、前期工作、申报材料、实施内容、资金落实、预期效益等情况。具体评审方案或考评指标等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另行制订。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由省农业厅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按《办法》规定报省领导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补助市县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用款单位;其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五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应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农业部门主要职责:
1.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对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省农业厅主要职责:
1.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2.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联合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
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和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联合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审核。
2.对省农业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市县财政、农业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将省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及其他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