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承诺制度是指对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科室要分类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报办公室备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行政管理事项,各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科室所承诺的办理时限必须少于规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科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各科室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科室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各科室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并送达有关文件、证件。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科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延期办理时限。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承诺制度行为:(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三)能够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四)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 (六)不及时答复办理结果、送达有关文件、证件的;(七)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汕尾市农业局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