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办[2020]30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农业经营体系,我市制定了《汕尾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30日
汕尾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 号)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部门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 5 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以茶叶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4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4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4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4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评选认定
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市、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汕尾市农业信息网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汕尾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尾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
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 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 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 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承包)合同(协议) 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 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汕尾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附件:
汕尾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