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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2021-01-01 11:28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汕府办〔2020〕14号)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汕尾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促进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汕尾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为解决农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而建立的,具有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特征,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形成特色鲜明、产学研紧密联系的可持续发展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区)联动,推动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推荐、培育和日常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的组织或机构。申报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汕尾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汕尾,具备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汕尾。

  (二)投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支出,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5%。

  (四)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五)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

  (六)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八)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九)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省和市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掌握该领域的先进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并对未来3-5年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清晰的发展规划。

  前款所述内容结合认定条件要求,是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的,按照每年实际情况的差异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以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和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提交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二)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书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提交到市农业农村局,市直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书)。

  (三)形式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的市农业业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

  (六)审批发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名单统一颁发证书。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尾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四)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五)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六)近一年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七)近一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九)知识产权清单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十)主要管理和研发人员名单;

  申请材料根据当年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在当年的申报通知公布。

  第八条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进行核实;核实有存在问题的,不予认定;核实没有问题的,认定为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 已通过省认定的农业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供佐证材料)无须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认定后的市级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汕府〔2017〕55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情况。对获得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将在资金项目给予支持,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汕尾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证书、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已获得市其他部门认定的类似研究机构,不得重复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市农业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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