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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2-08 15:42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与汕尾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推动深圳、汕尾对口合作走深走实,共同促进汕尾农业品牌发展,加快推进汕尾优质农产品申报“圳品”工作,推动老区特色农产品融入大湾区市场,提升汕尾农业品牌市场知名度。经与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沟通联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已经印发,现对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奖励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制定《奖励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圳市与汕尾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深化拓展消费合作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更多汕尾特色农产品销往深圳,接入大湾区市场。

  二是制定《奖励办法》有助于提高汕尾农产品的知名度。“圳品”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基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重点打造的食品领域“城市品牌”,成功申报“圳品”认定,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评价、更透明的过程和更优质的产品。据测算。三是制定《奖励办法》能极大提升经营主体申报“圳品”的积极性。据初步测算,一项产品申报“圳品”认证,按照生产基地的条件,需前期投入20000-40000元,因此,给予成功申报“圳品”的主体一定的奖励激励,能减轻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改善生产条件。

  二、《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五个章节十八条。

  (一)奖励标准。对获评“圳品”认定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按5万元/每项目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二)申报程序。明确了在汕尾市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或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内的农业经营主体可申报,同时对申报的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与7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公示。

  (三)监督管理。获奖单位需保证农产品质量,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如发现骗取奖励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并5年内不再受理其他农业项目扶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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