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动打击“三无”船舶专项行动,规范船舶处置,提升我市海域治理能力。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月10日印发实施,现对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办法》背景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精神的有力措施,推动“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在汕尾落细落实。同时,《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打击“三无”船舶工作机制,规范我市“三无”船舶处置流程和处置标准,通过多部门联合勘验,准确认定船舶性质,依法依规处置“三无”船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制定《办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5.《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办法》的起草依据、“三无”船舶和联合认定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二)职责分工。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汕尾海事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为联合认定小组常任成员,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汕尾海关、汕尾海警局等市直(含驻汕)有关部门以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中国船级社惠州分社为临时成员。同时明确各单位的职责。
(三)认定流程。明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前期调查、资料审核、实地勘验的流程、实施主体、时限等要求。
(四)认定要求。列举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各类情形,并明确认定过程中发现当事船舶所持证书依法应当注销、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后续处置要求。
(五)附则。明确联合认定小组依据本办法出具的联合认定意见,可以作为依法处置相关船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