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三无”船舶处置,促进我市打击“三无”船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尾海事局、汕尾海警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于2024年6月28日联合印发了《汕尾市“三无”船舶处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对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规程》背景
当前,由于中央、省、市、县各级关于“三无”船舶处置工作的机制建设相对薄弱,“三无”船舶查扣、认定、处置等方面缺少明确的工作指引,全市无统一的处置标准,导致基层处置“三无”船舶沟通协调困难、处置不够规范、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突出。为依法依规、快捷高效处置“三无”船舶,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规范,确保“三无”船舶处置合法化、规范化,有力打击涉渔涉海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我市海域良好秩序。
二、制定《规程》依据
1.《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2.《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
3.《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
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24〕5号)
三、《规程》主要内容
《汕尾市“三无”船舶处置规程(试行)》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是关于《规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三无”船舶的含义。
第三条《规程》适用于汕尾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三无”船舶。
第四条提出“三无”船舶处置降本增效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明确涉嫌“三无”船舶移交的要求。
第六条明确“三无”船舶先行处置的要求及公告的条件、方式、时长等。
第七条明确执法机构可根据船舶价值、案件调查取证等实际需要开展联合认定。
第八条要求各县(市、区)要推动落实“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并建立相关机制。
第九条明确“三无”船舶看管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明确“三无”船舶可组织拆解,也可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第十一条明确“三无”船舶公开拍卖要求。
第十二条对难以变卖且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较低的,可以直接拆解。
第十三条明确“三无”船舶转为执法用船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四条要求规范管理经“三无”船舶改造的执法船艇。
第十五条要求船舶拆解过程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做好船舶看管工作。
第十七条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无”船舶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工作制度,保障处置经费。
第十八条《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