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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11-15 10:38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与汕尾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推动深圳、汕尾对口合作走深走实,共同促进汕尾农业品牌发展,加强深圳汕尾两地在农业领域全方位对接合作,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汕尾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经与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沟通联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已经印发,现对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必要性

  一是出台《奖励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圳市与汕尾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深化拓展消费合作的具体举措,有助于立足我市自身优势推动更多汕尾企业接入大湾区、更多特色农产品销往大湾区市场。

  二是结合“深圳农场”创建工作现阶段发展需求,出台本办法有助于激发满足申报要求的经营主体创建申报积极性,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我市“深圳农场”打造成为促进深圳汕尾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兴动力源,促进汕尾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圳农场”创建工作全面提档升级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与汕尾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

  三、《奖励办法》要点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深圳农场”是指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组织申报,并向社会公布获得评定的经营主体。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深圳农场”的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对取得“深圳农场”认证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报程序。明确了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以种植(粮棉油菜果等)、养殖(畜禽蛋奶)、水产为主要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被认定为“深圳农场”的可申报,同时对申报的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与7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监督管理。获奖单位需加强自身建设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如发现骗取奖励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并5年内不再受理其他农业项目扶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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