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尾海事局、汕尾海警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于2024年12月13日联合印发了《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办法》背景
目前我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缺少政策依据,对涉渔乡镇船舶执法检查、案件办理、事故调查等方面造成明显影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细化我市涉渔船舶的管理,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和汕尾实际,起草了本《办法》,旨在通过出台管理规定为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提供指导和政策支撑,推动我市涉渔乡镇船舶规范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办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7.《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8.《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以及五个附件,包括总则、船舶管理、船员管理、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管理责任、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涉渔乡镇船舶定义、管理原则。
(二)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船舶所有人对涉渔乡镇船舶的管理责任。
(三)船舶管理。主要明确涉渔乡镇船舶基本要求、船员要求,明确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明确涉渔乡镇船舶不得转让、买卖、租借,船名编号、辅助船舶管理、每年开展安全技术状况评估等管理要求,对主动减船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船员管理。主要明确船员年龄、适任资格、购买保险、安全培训、转产转业方面管理要求和属地部门工作分工。
(五)信息化管理。主要明确涉渔乡镇船舶信息化系统、定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
(六)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员,明确船舶出海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明确水上安全事故调查主体。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涉渔乡镇船舶参照渔业船舶依法处置,明确船舶注销纳管资格以及注销后的管理工作。
(八)附则。明确《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和实施时限。
(九)附件。五个附件主要是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办法》的细化管理措施,事故调查的细化措施,汕尾市涉渔乡镇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备指导标准以及规范管理的流程图。
四、相关说明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