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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1-12-14 17:41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一、《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

  2020年9月,中共汕尾市委组织部、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汕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汕尾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3年,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更加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2021年12月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形成《汕尾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六)《汕尾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三、《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包括经济联合总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二)文件结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七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修改内容

  一是第七条在“(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后增加“(七)终止违法违规交易。”

  二是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入平台公开竞投方式的:”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的:”

  三是第二十四条在“县(市、区)应对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实时分析、实时预警和实时监管。”前增加一款“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党组织应依法对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是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五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竞投。”修改为“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并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

  六是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修改为“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七是第三十二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是第三十三条“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修改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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