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汕尾市农业农村局、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二是贯彻落实好《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的迫切需要。三是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和农房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四是落实疏堵结合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疏”的举措。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等。
三、《实施细则》的政策要点
(一)明确“一户一宅”标准。《实施细则》提出户的认定参考标准,明确县(市、区)要细化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强调不得强制以公安户籍分户作为分配农村宅基地的前置条件,解决因户宅互为前置条件而“批不了”的问题。
(二)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实施细则》提出探索完善不同区域村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可采取集体建房、多户联合建房等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多措并举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益。
(三)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市级指导、县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各司其职、信息互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全面明晰和规范宅基地审批流程,将“五公开”和“五到场”等要求纳入到审批程序当中。
(四)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督执法。《实施细则》明确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审批职权和监管职责主体责任的同时,着力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鼓励通过设立“农村建房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