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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汕尾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24-07-08 16:19          来源: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卢清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渔业生产“四证”的建议》(农业农村类,第25号)已收悉。汕尾市农业农村局为该建议的承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不支持代表提出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渔业生产“四证”的建议》针对我市“兴海强市”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我市传统渔业实际,提出办理船只“办证”的建议,具有一定针对性,让更多渔民受益,促进渔业发展的初衷是好的。

  您建议中所提的“船只”,若为国库渔船,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国库渔船办证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办理;若为涉渔乡镇船舶,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涉渔乡镇船舶的登记造册、编排船名、


  发放临时证书由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负责;若为渔民私自建造船只,未经当地镇(街道)同意登记,未纳入涉渔乡镇船舶管理的,则涉嫌为非法建造的“三无”船舶,应予以坚决打击取缔。综上,国库渔船、涉渔乡镇船舶均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证件,不存在“无办理‘四证’相关证件的部门”现象,而“三无”船舶为重点打击取缔船舶,您在《关于办理渔业生产“四证”的建议》中提出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为全市从事渔业的百姓办理船只“四证”的方案的建议不予以支持。

  二、有关建议办理情况

  (一)有关国库渔船办理“四证”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快实现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健康发展,防止海洋资源过渡捕捞,从2006年开始,农业农村部对海洋捕捞实行“双控”(严格控制渔船数量、严格控制渔船主机功率,两个“控制”指标只减不增)政策,符合条件的渔船纳入国家数据库(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管理,此类渔船称为“国库渔船”。国家对国库渔船实行严格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渔船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规定办理渔船相关业务、管理渔船,所有渔船业务均在“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中办理、打印船舶证书。

  根据现行的渔船管理有关规定,新造国库渔船必须淘汰老旧渔船,利用其“双控”指标申请并取得船网工具指标后,按渔船检验部门审核的渔船设计图纸严格施工,检验部门严格监督检验,建造完成后方能办理渔业船舶“四证”(即: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除此之外,其他船舶不能办理渔业船舶证书,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据统计,目前全市海洋国库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共2737艘。其中,城区462艘、陆丰1603艘、海丰312艘、红海湾251艘、港澳流动渔船109艘。

  (二)有关涉渔乡镇船舶管理登记办证情况

  2020年我市开展“一打一拆三整治”专项行动,为照顾涉渔乡镇传统渔民生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出台了《汕尾市整治规范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暂时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民生渔船,经当地乡镇(街道)、村委(社区)逐级登记并纳入乡镇(街道)管理,并统一出具涉渔乡镇船舶临时证书、统一编船号、制船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此类船舶统称为“涉渔乡镇船舶”。该意见要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涉渔乡镇船舶管理。一是从严控制数量。在过渡期间,按照“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实行涉渔乡镇船舶县(市、区)长负责制。二是从严把握准入门槛。涉渔乡镇船舶船长小于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作业类型为钓具或刺网;登记人必须为该村(社区)常住本地户籍人员;按户籍登记,一户只能登记一艘涉渔乡镇船舶,有国库渔船的不得登记涉渔乡镇船舶;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三是从严监管安全生产。涉渔乡镇船舶应在距岸或庇护地(陆地)10海里以内、风力不超过6级的条件下以跟班作业形式出海生产,禁止在大风、大雾、大雨等不适航气象条件下出海作业。防台期间,按防台应急预案做到2个100%(渔船100%靠岸、渔民100%上岸)。涉渔乡镇船舶不得转让、买卖、租借。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2020年6月制定“湾长制”“港长制”“船长制”实施方案的基础上,2023年3月,我市整合重新制定《汕尾市加强“三长制”综合治理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汕尾委办安〔2023〕29号)。市“三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加快推动涉渔乡镇船舶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汕三长办〔2023〕8号),要求各地对涉渔乡镇船舶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的涉渔乡镇船舶予以取缔,实现“存量过渡、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确保三年内减少三分之一以上,五年以内减少一半以上。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沿海县(市、区)政府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从严控制数量、从严把握准入门槛、从严监管安全生产”的要求,逐步消化减少涉渔乡镇船舶数量,2021年以来,全市涉渔乡镇船舶数量呈逐年减少态势。据各地上报统计,2021年5月为5672艘,2022年5月为5533艘,2023年5月为5421艘,2024年5月为5113艘(其中:城区1722艘、陆丰市1900艘、海丰县115艘、红海湾1376艘)。

  综上,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对国库渔船办理船舶证书已有明确政策规定,汕尾市委、市政府对涉渔乡镇船舶登记办证管理已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您在建议中提及的船只,如不属于以上两类的涉渔船舶,应是渔民私自建造的船只,属于“三无”船舶范围,此类船舶不能从事渔业生产,不能办理渔业生产“四证”,为当前我市相关部门重点打击取缔对象。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提升办证服务质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完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政策解读等指引,切实提高服务质效,加快各类渔业船舶相关证件办理速度,做到“应办尽办”“应办快办”。

  二是实施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渔民自愿开展渔船转型升级,拆解建造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建造新船,提升海洋捕捞水平,拓展深外海生产作业空间,促进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

  三是加强对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监督,做好船员培训和考试发证监管,对渔民船员“应培尽培”,切实保障船上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落实船员违规扣分制度,整治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足和人证不符问题,确保出海船员持证适任。

  四是促进渔业生产依法依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渔港渔船安全生产巡查监管,认真核查船舶登记信息,强化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严厉打击“三无”船舶、违规载客、违规捕捞等违法行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有序健康发展。

  专此函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市渔业生产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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