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关于做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29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告知如下:
一、休渔时间
从2023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
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范围
1.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钓具渔船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备实行休渔的,也纳入休渔管理。
3.所有涉渔乡镇船舶。
四、相关要求
1.坚决落实船籍港休渔规定。休渔渔船原则上在渔船船籍港或本市指定的其他渔港停泊休渔,涉渔乡镇船舶在所在属地的岙口集中停泊休渔。严禁我市渔船跨省(区)休渔,严禁外省(区)渔船在我市休渔。
2.船舶所有人要做好渔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在固定泊位停泊,严禁在休渔停泊区电焊、明炉生火、烧香拜神、燃放烟花爆竹等。
3.所有免休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开启AIS、北斗终端等渔船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落实进出港报备、安全生产等制度。
举报电话:0660-3260001(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0660-3354919(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8970862(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6791492(海丰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3454899(红海湾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