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22)76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5号)有关要求,推动深圳、汕尾对口合作走深走实,共同促进汕尾农业品牌发展,推动老区特色农产品融入大湾区市场,提升汕尾农业品牌市场知名度,我局草拟了《“圳品”培育奖励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书面意见请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5日至12月13日
联系方式:0660-3289908
地址:汕尾市城区鸿顺路市农业农村局407室
邮箱:swnyxxk@163.com
附件: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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