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3〕7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汕府办〔2013〕7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汕府办〔2013〕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17年10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汕尾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信用证明;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每张表格必须有审计机构盖章);
5、申报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县(市、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动农户5%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8、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证明;
9、2016年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10、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1500字左右);
12、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3、介绍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厂容、厂貌、生产线及产品均可)的多媒体光盘。
其中前11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上报资料要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颜翱鹏、张立锋
联系电话:3289928
附件:汕尾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汕尾市农业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