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推荐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符合主体资质、产品范围、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法人机构。
二、设立依据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四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或以上农业部门 ,汕尾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汕尾市农业局负责对县级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权责划分(区)
县级权限:县级农业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初审。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3)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2)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2)区域范围明确;3)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复查换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
无。 |
3 |
0 |
纸质 电子版 |
产品检验报告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
3 |
0 |
纸质 |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原产品、产地证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
无。 |
1 |
0 |
电子版 |
合作社(协会)的章程 |
申报主体为合作社或协会的才需提交。 |
0 |
3 |
纸质 |
表2 扩项认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
材料真实。 |
3 |
0 |
纸质 电子版 |
材料真实。 |
材料真实。 |
3 |
0 |
纸质 |
产品检验报告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
3 |
0 |
纸质 |
原产品、产地证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合作社(协会)的章程 |
申报主体为合作社或协会的才需提交。 |
0 |
3 |
纸质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
无。 |
1 |
0 |
电子版 |
表3 首次认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
材料真实。 |
3 |
0 |
纸质 电子版 |
法人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0 |
3 |
纸质 |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
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投入品管理、卫生防疫、产品检测、产地保护等,材料内容真实。 |
3 |
0 |
纸质 |
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渔药等)使用记录 |
材料真实。 |
3 |
0 |
纸质 |
产地环境检验报告 |
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或省级工作机构出具。 |
3 |
0 |
纸质 |
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
省级工作机构选定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或省级工作机构出具。 |
3 |
0 |
纸质 |
产品检验报告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选定的产品检测机构出具,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
3 |
0 |
纸质 |
合作社(协会)章程 |
申报主体为合作社或协会的才需提交。 |
0 |
3 |
纸质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 |
无。 |
1 |
0 |
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级行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县级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期限告知书》,1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作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级机构,市级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报省级审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县区农业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推荐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汕尾市区鸿顺路汕尾市农业局科教科 |
3289938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
乘坐5、6、7等公交车,在红海中路大圆盘下车 |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0-3289938;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0-3289988;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