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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2017-01-25 12:42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申请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标准的,可提出申请:

1)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800元以上;

6)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二、设立依据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和《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地市级或以上农业部门

1.权责划分()

市向区服务前移。                                                   

市级权限: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进行认定。                           

县级权限:服务前移各县代为收件,加意见并盖章送市审核。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企业属于认定标准范围内: 1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800元以上;6、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7、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2)按照《汕尾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评分办法规定综合得分80分以上。

2.不予办理的情形:

  企业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认定程序;已经取得汕尾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申请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汕尾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无。           

1           

0

纸质           

业简介材料、企业上年度总结材料

0

1

纸质

工商营业执照

无。           

0           

1

纸质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1

0

纸质

当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1

0

纸质

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金融部门出具,在有效期内。

0

1

纸质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无。           

0           

1

纸质           

农产品销售、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有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0

1

纸质

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所在镇或区税务部门出具。           

0           

1

纸质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证明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0           

1

纸质            

企业产品竞争力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2)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认证、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3)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5)农业部定点市场、商务部双百工程市场、绿色市场认证等称号。。            

0           

1

纸质           

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1)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万元(种植业类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2)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0户,增加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8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加1分,最高10分。       

0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每年11日至1015

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结束后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收齐全市申报资料后进入专家评审认定环节,经专家评审、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名单后在汕尾市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七天,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时间不确定),市政府批示后,汕尾市农业局公布认定名单。公布文件可在汕尾市农业信息网“通知公告栏”查询。           

承诺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从认定到作出决定需要30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程序。中间要经过专家评审、党组研究、公示、报市政府审定等程序。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业务科室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农业部门进行评审。市农业局在收齐全市申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将评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政府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自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申请窗口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汕尾市区鸿顺路汕尾市农业局经管科

3289928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乘坐567等公交车,在红海中路大圆盘下车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660-3289938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660-3289988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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