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300号)要求,现将2024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时间
从2024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
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范围
1.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钓具渔船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备实行休渔的,也纳入休渔管理。
3.所有涉渔乡镇船舶。
四、相关要求
1.坚决落实船籍港休渔规定。休渔渔船应于2024年5月1日12时前回到船籍港,进入指定停泊区停泊,涉渔乡镇船舶在所在属地的岙口集中停泊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的管控要求,准时进入休渔状态。休渔期间应做好“防风、防火、防洪、防盗”工作,确保渔船安全渡休,一律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2.所有免休渔船出海作业必须开启AIS、北斗终端等渔船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严禁非法改装渔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
3.凡违反休渔管理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请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我省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我市休渔管理工作,确保我市2024年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实施。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相关行为
举报电话:0660-3260001(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0660-3354919(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8970862(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6791492(海丰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3454899(红海湾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