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关于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263号)和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2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告知如下:
一、休渔时间
从2022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
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范围
1.国库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含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所有涉渔乡镇船舶。
四、休渔要求
1.船舶所有人要做好渔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在固定泊位停泊,严禁堵塞航道,严禁在休渔停泊区电焊、明炉生火、烧香拜神、燃放烟花爆竹等。
2.坚决落实船籍港休渔规定。因船籍港泊位不足无法安排停泊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在汕尾市内统筹安排。严禁休渔船舶跨省、跨海区休渔。
3.所有免休渔船须配备AIS 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取消免休资格。
4.免休渔船要严格落实免休渔船进出港报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五、处罚措施
1.按照农业农村部、省海洋伏季休渔的有关文件要求,免休对象的渔船为纳入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且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不属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范围,休渔期间所有涉渔乡镇船舶一律不得出海作业,违者将取消该船登记资格,并视为“三无”船舶进行处置。
2.国库渔船在休渔期偷捕、载客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违反防台防汛等相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采取休渔结束后禁止离开渔港一个月的强制措施,按规定取消或扣减当年油补额度。
3.已安装第二代智能化AIS终端的渔船,严禁私拆终端、私自更换或屏蔽终端。对违者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禁止离港出海作业。
4.从事走私、偷渡、运毒、“电、炸、毒”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刑事处罚。
5.为违法违规渔业生产经营行为提供场所、物资补给等帮助的,将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0660-3260001(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95110、0660-3295110(汕尾海警局)
0660-3354919(市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6791492(海丰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8970862(陆丰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
0660-3454899(红海湾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