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农业厅取消“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三条和《草种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18〕57号)的文件要求,自2018年7月20日起,取消省级事项“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特此公告
详见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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