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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8-04-23 17:01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林水利局,各农药经营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办证的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和规划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的通知》(粤农规〔2018〕1号)内容及要求,我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为29家(其中: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点22家,流通批发经营点7家)。我局根据各县(市、区)农业局、农林水利局反馈的信息,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农作物结构布局和市场实际需要,制定并上报了《汕尾市农业局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规划了我市各县(市、区)的经营点数量(详见附件)。

    二、 申报时间

    按照省农业厅通知的要求,我市申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时间是自2018年4月25日起,申报满额后即停止接受申请。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注册账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省行政许可办理中心(邮寄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收件单位: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4.经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现场领取或收取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寄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窗口申报。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现场领取或收取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寄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受理原则

    由于数量有限,本次申报以申请顺序编号,按照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材料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重新提交材料需要重新编号;材料齐全,按照编号顺序先后受理申请。

    请各县(市、区)抓紧通知辖区农药经营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汕尾市农业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规划表

 

 

                               汕尾市农业局

                              2018年4月23日

 

 

 

 

 

 

 

 

附件:

 

汕尾市农业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规划表

 

县区

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点(个)

流通批发经营点(个)

经营点总数

(个)

陆丰市

8

2

10

海丰县

7

2

9

陆河县

4

1

5

市城区

1

1

2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0

0

0

华侨管理区

0

0

0

汕尾市级

2

1

3

合计

22

7

29

             

注:各县区经营点分配是按照《广东省农业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划》的分配方法分配。

 

汕农函47号-关于申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盖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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