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汕市区农(农药)立〔2017〕3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汕市区农(农药)立〔2017〕3号
案件名称: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汕尾市城区方贝农业技术服务站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方贝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300毫升/瓶商标“金蛤”10亿PIB/毫升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悬浮剂进行抽样检查,1件共20瓶,经化验(广东省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2017GDQ0592〉)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汕尾市城区农业局交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汕尾市城区农业局,2017年12月25日
备注:无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汕市区农(农药)立〔2017〕2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汕市区农(农药)立〔2017〕2号
案件名称:涉嫌经营假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汕尾市城区方贝农业技术服务站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方贝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20毫升/瓶商标“高护” 8000IU/毫克苏云金杆菌乳油进行抽样检查,1件共50瓶,经化验(广东省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2017GDQ0589〉)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汕尾市城区农业局交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汕尾市城区农业局,2017年12月25日
备注:无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海农罚〔2017〕009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海农罚〔2017〕009号
案件名称:涉嫌经营假劣农药产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海丰县好展农业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江华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300mL/瓶商标“高护” 8000IU/毫克苏云金杆菌悬浮剂进行抽样检查,1件共20瓶,经化验(广东省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2017GDQ0591〉)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和《海丰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交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2017年12月26日
备注:无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海(农)(农药)罚〔2018〕5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海(农)(农药)罚〔2018〕5号
案件名称: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海丰县梅陇远兴农业生产资料购销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艺声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农药300毫升/瓶24%阿维·毒死蜱乳油经检查核对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标签内容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和《海丰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交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2018年3月26日
备注:无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海农罚〔2018〕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海农罚〔2018〕001号
案件名称:涉嫌经营假劣农药产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海丰县平东镇祥勇生产资料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祥勇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300克/瓶商标“铭虫杀” 8000IU/毫克苏云金杆菌悬浮剂进行抽样检查,1件共20瓶,经化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和《海丰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交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2018年1月6日
备注:无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海(农)(农药)罚〔2018〕7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海(农)(农药)罚〔2018〕7号
案件名称: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汕尾市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海城直营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丽青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的农药200克/瓶5%氯氰菊酯乳油经检查核对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标签内容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和《海丰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交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汕尾市海丰县农业局,2018年3月30日
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