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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2017-07-01 11:31          来源: 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是实施依法治理、民主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利的重要载体,是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汕尾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农村基层治理改革创新,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为核心,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公开交易、制度监管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代理。按照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三权不变”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议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本集体组织集体资产资源通过授权或委托代理,纳入村、镇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交易。坚持民主管理,公开公正。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运作管理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交易信息,强化农民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有效监督。

坚持统筹谋划,系统设计。准确厘清农村集体“三资”产权关系和监管职责,统筹协调,系统设计,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纳入全市村(社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统一管理中,合理整合各级原有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基层政务服务等机构、场所、配套服务和信息网络等资源,建设集管理、服务、交易于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交易,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命令,不得以言代法,不得随意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

(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全面建成县(市、区)、镇、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到2016年底,完善、巩固和提高,力争建成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全面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集中交易,基本实现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完备、应入尽入、科技引领、管理常态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内容

(1)落实“十有”建设标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必须围绕服务、监管、公开“三统一“的要求,严格落实“十有”基本标准,即有固定场所、有机构人员、有规则流程、有信息分布、有政策咨询、有进场审核、有合同文本、有交易鉴证、有评估服务、有实时监督等。工作基础好的地方要在“十有”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优势,提升建设标准和运作水平,为其他地方的平台建设树立标杆、示范引导。

(2)规范平台设立。按照统一职能职责、统一管理系统、统一制度规范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建设主体,以镇(街)为节点,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党风廉政建设平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作用,依托现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整合资源、系统设计,加快建立覆盖县(市、区)、镇、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实现“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的合作共建。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职能定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3)健全平台体系。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理顺县(市、区)、镇(街)、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职责关系。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系统软件,实现与政务服务网络、党风廉政监督网络等有效对接,建立健全农村“大数据”管理服务体系。各地要按照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全面监管原则,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体系。

(4)完善平台运行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平台职能职责、人员管理、信息发布、业务流程、制度监督等方面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日常运作维护管理机制,推动平台管理运作制度化、规范化。

(5)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登记管理、定期清查、民主监督、审核反馈、动态报告、审计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权属主体、资产种类、使用范围,按照格式统一、账目清楚、账款(物)相符、便于查阅的要求,分类建立镇、村、组“三资”管理台账。在坚持平等自愿和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授权委托镇(街道)平台代理村(组)财务。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流转交易、经营管理、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6)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电子化、数字化形式采集、处理、再现“三资”信息。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一体化管理体系,健全县级监控、镇级监管、村级公开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公开“三资”管理交易信息,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时化、全面化和全程化。强化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安全,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公开规范,加强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网络保密管理。

(7)推进交易标的物全覆盖。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物,要涵盖镇(街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资源,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四荒地”等承包经营权,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和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集体物资采购以及政府投入、集体投资的工程建设发包权等,努力做到“应入尽入”。各县(市、区)、镇(街道)可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进入平台交易的具体标准,规定凡达到交易标准的标的物必须全部纳入平台统一交易;对达不到标准,但群众有要求并经过一定程序表决认可的,也要进入平台集中交易。

(8)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平台公开流转交易。鼓励农村个人产权纳入平台交易。各县(市、区)要制定辖区内农村产权分级交易标准、规则和流程。建立健全集体产权价格评估和交易指导价确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产权交易审批、执行、监督“三分离”,健全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统一的评标员库。完善交易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健全网上受理、网上监管的产权交易信息化管理机制。

(9)加强交易合同及档案管理。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告、方案、成交确认书、合同等资料,建立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要及时引导双方补签合同、补齐资料;合同没有鉴证的,要协助补办鉴证手续。

(10)强化纠纷调解仲裁服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建立人民调解、行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各县(市、区)农业部门牵头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各镇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开展专项排查调处工作,及时、规范、有效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引导农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四、实施步骤

1、全面开展清产核资阶段(2015年1月至3月)。各县(市、区)要组织对各地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社的“三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建立准确明细台账,以备平台信息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经济社一级的“三资”清理清查力度,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准确。

  2、平台硬件软件建设阶段(2015年1月至6月)。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的同时,各地要选择适当地点进行交易大厅、竞标室、评标室等基础设施建设,配齐桌、椅、电脑、电子显示屏、监控等设备。要建立交易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按规定和要求采购、安装软件设施。

3、试运行阶段(2015年7月至10月)。各地在平台硬件软件建设完成之后,要充分利用清产核资的成果,尽快录入农村集体“三资”基础信息,并开展调试。与此同时,要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选择项目开展交易服务。

4、验收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市将组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责任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立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民政、司法、财政、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住建、审计、水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日常工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抓、纪委监督、部门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加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平台建设进度安排,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全面抓好落实,明确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配强工作人员,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作。与此同时,要实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点联系机制,以点带面推动我市各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平台应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三资”管理及交易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各县(市、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每个季度应向市上报“三资”管理及交易综合报告。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负责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清产核资、指导监督村(组)会计委托代理(村账镇代管)和村(组)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民主议事、村务公开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森林、湿地资源、林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河道砂资源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海域、滩涂资源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三)加强督促检查。

(1)强化行政监督。各地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管理,促进平台规范运作、公开操作,防范管理漏洞和交易风险。对平台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市将按照 “十有”建设标准及时间进度要求,加强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平台建设任务的相关县(市、区)、镇(街道)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对平台运行管理的审计监督,加大问责力度,依法对违反“三资”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及运作情况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先进工作经验,对进展缓慢、管理不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2)强化民主监督。完善村务公开制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规范民主议事程序,强化群众监督。要及时将强农惠农政策资金、集体“三资”增减变化、产权交易情况、农村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征地款分配,通过网络、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成员大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集体“三资”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3)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平台主管部门要定期将“三资”管理交易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落实工作经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各地要把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服务平台建设顺利开展和长效运行。

(五)加强宣传培训。广泛运用报纸、互联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和具体业务操作能力,统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步骤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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