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劳社〔2009〕9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粤财社〔2008〕260号),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
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凡本省农村户籍45周岁以下、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均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第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汕劳社函〔2008〕179号)执行。
第三条 补助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每人按照1400元的补助标准实行补助,未能实现就业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第四条 培训工种: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实际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标准开展相应培训。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免费培训前必须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方可开展免费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班开班前要将开班报告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开班报告书》,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对象填写《汕尾市农村劳动力培训登记表(试行)》,并将培训对象个人资料录入省劳动保障厅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落实培训对象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2寸黑白相片5张等资料。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规定的报账资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汕劳社函〔2008〕179号)进行验收。
第八条 财政部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按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到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九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要落实专人跟踪管理所辖定点培训机构教学计划的落实、培训人员身份的确认、考勤考核的登记、台账的建立和录入、就业的推荐及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并将每期培训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将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