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十)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十三)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08〕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四)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
(十六)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十七)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推广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青年创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促进青年创业者成功创业。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培训200至300名创业培训教师。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引导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建设模拟实验室,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十八)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十九)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二十)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和就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省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一)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三)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十五)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十六)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领导。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工商、物价、国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创业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从2009年起,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将省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