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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创业扶持政策简介
  • 2012-05-23 16:09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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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创办企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粤府〔2008〕55号)。
2、《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凭《就业失业手册》享受优惠政策(粤府〔2008〕55号)。
3、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在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粤府办〔2009〕9号)。上述高校毕业生凡招用本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可给予社保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粤府〔2008〕55号、粤财社〔2009〕69号)。
4、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粤府〔2008〕55号)。
5、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粤府〔2008〕55号、粤财社〔2009〕69号、粤府办〔2009〕9号)。
6、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粤府办〔2009〕9号)和大学生可提高到8万元(粤人社发〔2010〕138号)。
7、初创企业当年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同时可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粤府办〔2009〕9号)。
8、就业困难人员对象:“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残疾人、城镇低保、连续失业1年以上、被征地农民(汕府〔2008〕59号)。
9、创业培训机构免费对创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给创业培训机构每学员1000元创业培训补贴(汕府〔2008〕59号)。
10、2009、2010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1次性创业资助4000元,大学生联合创办企业,最高不超过1.2万元(汕府办〔2010〕54号、粤人社发〔2010〕138号)。
11、2009、2010年应届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汕府办〔2010〕54号、粤人社发〔2010〕138号)。
        
                                汕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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