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
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务工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汕尾市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原则上按属地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在就业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市直、中央和驻汕单位的,向城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二)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县(市、区)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市制定参考积分指标及分值(见附件),各县(市、区)参考市的积分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可自定具体指标。
(三)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参照农民工积分计分标准,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A4纸)。
1.《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一式三份);
2. 农民工个人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本;
3.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5.《广东省居住证》(本市户籍提供户口本);
6. 计划生育: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 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
8.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9. 参加献血、义工、青年志愿者及慈善捐赠者都可积分;
10. 最高学历证书、最高级别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1. 本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12. 技术创新:提供国家、省或地级市颁发的证书;
13. 投资纳税: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纳税的凭证,或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14. 如有随迁人员,应附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配偶关系的同时附上结婚证、是子女关系的,附上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1、2、3、4、5、6款为必提供材料,其余根据农民工个人情况提供。
(四)核准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当场审验核对相关原件资料,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函复申请人,并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同时将签发《入户卡》的情况函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五)入户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按办理户口规定程序,为农民工办理入户手续。申请入户的农民工本人持以下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1. 《入户卡》;
2.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原件;
3.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计生证明;
5. 如有随迁人员需提供随迁人员材料。
(六)派出所受理农民工的入户申请后,按照户口迁移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户政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七)办理入户的农民工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农转非”入户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的落实。省政府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纳入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市、县(市、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的下达,协助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导、监督、检查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积分情况并签发入户卡。
公安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卡办理入户手续。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改革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整合资源,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附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不得收取除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愿意在本市落户的在外务工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可参照本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办法办理落户。
(三)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后,享受与当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市参考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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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参考积分指标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