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函〔2014〕263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
培训政策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函〔2014〕128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贴项目和标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目
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为准,未纳入目录的培训项目不享受省级以上和市级专项资金补贴。
二、关于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包括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每年年底签订下年度培训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全市统一培训协议规范文本,文本样式见附件。培训教育机构、企业或行业组织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前10日内应先向拟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5日内,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符合培训条件的再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已经按照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财社〔2014〕57号)规定签订的培训协议作废,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签订培训协议。
三、关于开班备案。符合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学员参加免费培训,在培训开班之日3个工作日前,分别由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填写培训项目开班信息,并打印盖章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个人补贴指标。学员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必须先由本人注册和登录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获取补贴指标,方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具体个人补贴指标每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后并在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公布。个人取得资格证书并已经享受了其他部门免费培训政策的,从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可以申请技能晋升补贴;但可以在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以上通过参加培训或自学考取了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才可以申请技能晋升补贴。
五、关于资金清算与拨付
(一)2014年7月11日前,各地按粤人社函〔2014〕1287号文附件5的格式和要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送2014年5—12月份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资金清算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二)自2015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粤人社函〔2014〕1287号文附件6的格式和要求,联合对本地区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提出本年度第一批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粤人社函〔2014〕1287号文附件7的格式和要求,提出第二批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上资金申请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汇总全市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自2015年起,市属的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按粤人社函〔2014〕1287号文附件6的格式和要求,向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提出本年度第一批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于7月底前按粤人社函〔2014〕1287号文附件7的格式和要求,提出第二批资金清算和资金需求报告,申请资料、程序等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
(四)各地按照省规定的办法对本地区上年度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结余部分滚存用于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六、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劳动者培训需求,加大职业开发和考评员培养力度,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使用职业技能鉴定二期业务系统和统考业务系统,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监管,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七、关于新旧政策衔接。定点培训机构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开班的培训项目按照原来的政策执行。各地应要在2014年8月10日前完成相关培训项目的验收并提交资金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鲁丹
电话:3377890,3361990(传真)
市财政局
联系人:吴堂滨
电话:3348443,3315001(传真)
电子邮箱:swczsb@163.com
附件:1、汕尾市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汕尾市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协议书
3、(学校、学院、公司、协会)技能培训基本情况表
4、 201 年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计划表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
〔2014〕1287号)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