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促进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实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在我市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竞赛业务指导部门,下同)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比拼,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对标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竞赛人才专业化培养和发展机制,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汕尾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竞赛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事项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具体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级以上竞赛、市级竞赛、县(市、区)级竞赛三个层级。
(一)省级以上竞赛。指国家或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被列入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或专项赛,主要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粤港澳大湾区“粤菜师傅”技能大赛、广东省“南粤家政”技能大赛、广东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等。国家和省级竞赛的参赛、办赛要求按竞赛主办单位有关文件落实。
(二)市级竞赛。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即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和市级二类竞赛(即全市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两个类别。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可冠以“××年汕尾市(××行业或系统)××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
1.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跨行业(系统)、跨地区通用职业(工种)的全市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
2.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牵头组织。
(三)县(市、区)级竞赛。指我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各县(市、区)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九条企业自办竞赛、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广大企业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各异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原则上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要控制竞赛频次,同一机构举办的行业竞赛相同职业(工种)的项目原则上隔年举办一次。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
(一)计划申报。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竞赛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由市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汕有关单位、市及辖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于每年年底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附表1)。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底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竞赛计划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
(二)计划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
(三)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技术备案表、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组织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
(四)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除市直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外,每项赛事的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多于一个。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五)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队伍及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要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市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以及未按规定申报的赛事,不得按照本办法给予表扬激励。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变更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赞助、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大赛结束后,赛事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报名人数;可根据竞赛项目的竞赛标准和设备、设施以及组织实施特点,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参加决赛阶段的选手。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开闭幕会、竞赛实施、宣传等工作环节。开闭幕会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第二十条 竞赛开始前,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竞赛技术备案表、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组织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竞赛工种应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技能大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第二十二条竞赛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第二十三条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个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省级以上竞赛市选拔赛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报名参加市内各级各类竞赛的人员,应当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的选手,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或更低等级的比赛。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竞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生产安全、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成绩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附表2)、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附表3)和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七条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推动竞赛成果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转化。
第二十八条举办竞赛应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和仲裁员,裁判员应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如竞赛项目暂无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拟聘任的裁判员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才能聘任。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裁判员,每次竞赛应选择来自不同单位的裁判员和仲裁员,并实行裁判员、仲裁员与参赛人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竞赛可邀请纪检监察、聘请社会监督员或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或公证。
第五章 表扬激励
第三十条市级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各奖项按竞赛规模设置奖励名额。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奖以上的选手、技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选手和指导老师的奖励,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三十一条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有对应职业(工种)的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理论和实操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对将理论知识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的竞赛,操作技能成绩为总成绩。
第三十二条 选手通过参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享受职业技能补贴条件的,可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申领补贴。
第三十三条在市级比赛中,对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为竞赛标准,原已取得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获得竞赛前三名的选手,可晋升为三级/高级工。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以上的选手,按相关规定,在评优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十五条鼓励各县(市、区)、各单位完善竞赛激励政策,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各单位建立和完善参与竞赛工作的教练、专家、选手、专职工作人员等人才专业化培养和发展机制,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资金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举办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
第三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应按规定列支办赛经费,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使用管理,落实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社会赞助工作。各级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地承办的重要赛事,可根据实际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工作经费,规范资金的有效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竞赛经费可按规定用于竞赛所需的设施设备、仪器耗材购置及租赁、竞赛场地租用、专家教练裁判聘请、赛事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教练选手生活补助、集训拉练、赛事组织实施、选手奖励以及与赛事相关的其他开支。同一承办单位承担多个项目选拔、集训的,工作经费可统筹使用,年度内结余部分可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一条竞赛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定,并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大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协议明确。
第四十三条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对被取消或调整奖牌的获奖选手,应当追回或调整相关奖励奖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2.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
3.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
附表1
20 年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注:1.“职业名称”“职业编码”是指在职业分类大典(申报时的最新版本)中所能查到的, 与所填报竞赛项目相对应的职业名称和编码。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可在“技能人才评价 工作网”“ 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网站查询。
附件2
20 年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20 年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
主办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