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人社函[2022]141号
转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具体流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缓缴流程
(一)确定企业名单。对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行业类别(具体行业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委、商务、文化旅游、交通、民航管理部门已有行业企业名单的,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二)企业申请缓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缓缴申请(附件3),由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缓缴。新开办或行业类型变更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可自缴费登记或变更行业类型当月起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缓缴申请,由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缓缴。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承诺书见附件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退还缴费。符合缓缴条件但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或5月三项社保费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涉及职工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部分不予退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流程
未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免申即享”,2022年1月至12月的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已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等途径向税务机关确认暂缓缴费后,2023年11月底前税务机关不再自动从签约账户上扣缴2022年1月至12月的未缴费月度的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行操作缴费。2023年12月底前,税务机关按缴费人申报的缴费工资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统一扣缴2022年未缴费月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东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共同办理缓缴事项。
(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反映。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