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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的通知
  • 2023-04-24 16:07
  •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省(总)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能力,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4日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保障持卡人便利、安全、规范用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购药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下简称社保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支付结算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金融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基本凭证。

  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

  第三条  我省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广东省内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在广东省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或依法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外国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和使用社保卡。

  各市可根据本地规定扩展申领和使用社保卡的人群范围,并确保本省范围内一人一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本地业务及省内通办业务,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密码、收取工本费、挂失和解挂、补卡和换卡、回收、注销、即时制卡等业务。各地市需统一使用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社保卡的相关概念

  (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二)广东省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社保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的制卡、发卡、管卡信息系统,我省社保卡业务经办依托省社保卡系统开展。

  (三)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服务银行):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市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社保卡发行合作金融机构。

  (四)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是指在社保卡内加载的人民币借记应用账户,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可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发放和领取。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按照银行金融账户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保卡卡面信息:社保卡卡面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保卡卡号、发卡日期、相片、银行卡卡号等信息项目。芯片内依据社保卡规范和金融IC卡规范行业标准,记载有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权益等信息项目。

  中国公民中内地居民的姓名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表示,其他人员的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半角符号或者文字,没有汉字、符号或者文字姓名的可以用英文等表示。

  社会保障号码每人唯一。持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十八位公民身份号码。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实体社保卡的编号是社保卡卡号,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电子社保卡的编号是电子社保卡卡号,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生成。

  第六条  卡业务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推进全省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制定全省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合作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总行)等省级以上机构的工作协调。

  (二)省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各地市开展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社保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三)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统筹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市直单位和合作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等机构的工作协调。

  (四)市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本辖区社保卡业务经办和解释。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管理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社保卡服务网点。    

  (六)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保卡制卡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指导全省社保卡金融功能的规划建设、发行、应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八)合作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包括总行、深圳市级行):负责本行省级金融信息系统与省社保卡系统的实时联动;负责全省范围内本行社保卡服务窗口的环境改造和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市级分行开展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具体业务经办。

  (九)合作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网点):具体承担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包括社保卡的申请、领取、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重置、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回收、制卡进度查询等。同时提供待遇发放和消费明细查询、余额查询、对账折发放和打印等服务。

  第二章 基本业务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社保卡的申请方式有个人申请和批量申请两种。首次申请社保卡,从卡经办网点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卡的申请、制作、分发。

  第八条  个人申请基本规定:

  (一)卡经办网点或网上服务渠道可受理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当地合作商业银行作为其社保卡的服务银行。

  (三)卡经办网点可受理申请人委托监护人、直系亲属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办申请业务。在风险可控并有效核实申请人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卡经办网点可以通过与申请人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

  (四)在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并经申请人同意,卡经办网点应当按规定及时受理申请。合作银行按照本地银行借记卡账户的开户要求,校核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五)卡经办网点应主动提醒申请人可通过卡经办网点、服务热线电话、线上渠道等方式,查询社保卡制卡状态。

  个人申请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经办网点核实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个人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执号、《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附件1);受理代办业务的,应按银行账户代办的有关规定核实相关资料。

  (二)网点经办人员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申请-个人申请-新增申请”栏目中,录入个人申请资料,通过省社保卡系统关联本地公安、社保系统等,核验人员基础信息、相片、生存状态、发卡状态、省内持卡等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制卡申请,出具《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附件2)。省社保卡系统应对信息核验时间和结果进行准确记录。

  (三)网点经办人员在受理社保卡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在社保卡完成制卡后将同步申领电子社保卡。

  (四)对在省内已持有其他地市社保卡的新增制卡,网点经办人员在省社保卡系统通过“一人一卡”清理核验后再进行申请制卡(附件10)。

  (五)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的,网点经办人员应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卡经办网点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及解决途径。

  (六)经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授权业务经办机构)批次确认后,省社保卡系统将制卡预开户数据通过系统交互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制卡预开户数据按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等信息,并通过系统交互发送省社保卡系统用于卡片制作。

  (七)个人申请的网办操作流程参照线下网点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九条  批量申请的基本规定:

  (一)批量申请须在卡经办网点办理。

  (二)单位为行政事业机构的,批量申请社保卡时,卡经办网点核实授权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留存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4)、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像)、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像)。

  (三)单位为非行政事业机构或企业的,批量申请社保卡时,卡经办网点核实授权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4)、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像)、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像)。

  (四)单位为社会组织的,批量申请社保卡时,卡经办网点核实授权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留存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4)、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像)、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像)。

  (五)数据采集时间周期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批量申请当日起,到将数据文件上传至省社保卡系统申请制卡止。

  批量申请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经办网点收取单位所有申请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个人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执号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附件3)。卡经办网点检查资料完整性、核验人员基础信息、相片、生存状态、发卡状态、省内持卡等情况,核实授权经办人身份,核对《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批量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双方各保留一份。省社保卡系统应对信息核验时间和结果进行准确记录。

  (二)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将批量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由市社保卡管理机构将批量申请材料按照省社保卡系统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6)整理成数据文件,并上传省社保卡系统。省社保卡系统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发卡状态进行比对核查,经比对个人信息正确、唯一,且符合发卡条件的,接受发卡申请。

  (三)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的,网点经办人员应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卡经办网点应告知授权经办人原因及解决途径。

  (四)经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授权业务经办机构)批次确认后,省社保卡系统将制卡预开户数据通过系统交互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制卡预开户数据将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系统交互发送省社保卡系统用于卡片制作。

  第十条  采集信息和有效身份证件

  (一)《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必须采集以下数据项:申请登记表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起始日、证件有效期到期日、发证机关、民族、国籍、个人相片、手机号码、通讯地址、职业、服务银行。如代办的,应当同时采集代办人(监护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如申请邮寄的,还应当采集: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方式等。

  可选择采集的数据项:户籍性质、户籍地、户籍地址、文化程度、工作状态、个人身份状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必须采集以下数据项:申请登记表编码、城市代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机构名称、单位类型、单位地址、经办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批量申请总人数、批量申请日期。

  (三)个人相片:可以到符合各地市社保卡资质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相片,或者到各地市社保卡管理机构自建的相片检测审核平台上传并获取合格相片,取得电子相片回执提交;可以直接提交个人证件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执号或符合标准的电子相片(电子相片标准详见附件6);也可以授权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证相片。已申领本省社保卡的,重新申请时,可不用更换个人相片。未满七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不采集和印刷相片,相片区域空置。持无相片社保卡的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应当按时申请换领印有相片的社保卡。

  (四)有效身份证件(本规程其他业务所称的有效身份证件参照此规定执行)。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为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有效身份证件为本人护照。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5.外国居民,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节 制卡和分发

  第十一条  制卡的基本规定:

  (一)制卡起始时间以制卡数据在省社保卡系统中完成采集起计算;终止时间以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寄出社保卡成品卡止。

  (二)制卡周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新参保登记及急需用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零星制卡可通过加急措施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

  (三)全面推广“立等可取”即时制卡模式。

  制卡的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制卡流程和工作要求》(附件7)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制卡流程及分工图》(附件8)。

  第十二条  分发的基本规定:

  (一)社保卡成品卡的分发流程遵循“省-地市-县(市、区)-卡经办网点”四级层级管理。

  (二)社保卡成品卡分发通过省社保卡系统实行逐级签收和分发。卡经办网点应对卡片发放流转环节、保管地点、责任人、发放时间、签收人、发放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纳入省社保卡系统管理。

  (三)卡经办网点严格做好社保卡交接工作,确保责任到人。签收社保卡成品卡后,按照制卡批次登记造册,并按银行重要凭证妥善保管成品卡。实际发放流转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卡片交接记录、持卡人签收记录等发放管理台账,应与省社保卡系统电子记录一致,并至少保管5年,有条件的地区可留存电子档案。

  分发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片制作完成后,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省中心寄出”栏目中,寄出成品卡。

  (二)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委托服务银行负责成品卡接收,收到成品卡后,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市中心接收”栏目中,接收成品卡。市社保卡管理机构可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市内再次分发”栏目中,进行市内县(市、区)分发,最终将成品卡分发到卡经办网点。

  (三)卡经办网点收到成品卡后,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经办机构接收”栏目中,接收成品卡。

  第三节 领取

  第十三条  社保卡的领取方式主要有个人领取和批量领取两种。

  第十四条  个人领取的基本规定:

  (一)个人领取的方式有网点领取和邮递上门两种。

  (二)卡经办网点受理个人领取业务时,须核实领取人身份,并做好持卡人签收记录等发放管理台账。

  (三)受理邮递上门业务时,卡经办网点须提醒持卡人关于邮递上门费用分担的事宜,并告知持卡人须凭短信取件码签收社保卡。

  (四)在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领取的,可同时办理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

  (五)由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上门的,可同时通过系统接口联动省社保卡系统办理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

  个人领取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经办网点受理本人领取业务的,核实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受理他人代办业务的,核实申请人和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留存领取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二)网点经办人员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个人领卡启用-领取”栏目中,办理社保卡的领取(社保功能启用)。办理成功后,社保卡成品卡交领取人,并做好纸质卡片交接记录、持卡人签收记录等发放管理台账。

  (三)在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领取卡片的,经办人员必须提醒持卡人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到服务银行柜台办理银行账户的激活;在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领取卡片的,银行柜台可同时办理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的激活。

  第十五条  批量领取的基本规定:

  (一)卡经办网点核实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卡经办网点须做好社保卡签收记录等发放管理台账,提醒授权经办人告知申请人及时签收并激活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对于6个月内未发放到人的社保卡,卡经办网点须上门回收并登记管理。

  批量领取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经办网点对照《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分拣并清点数量,通知授权经办人持《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批量业务申请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办理领取手续。双方清点数量并签字确认。

  (二)卡经办网点可通过服务手册、短信、口头告知等方式提醒授权经办人通知本单位申请人及时办理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的激活。

  第四节 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

  第十六条  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的基本规定:

  (一)申请人领卡后,应申请社保功能启用,社保功能启用可采用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单独启用、银行账户激活联动启用、修改初始密码启用等方式。卡经办网点受理社保功能启用或银行账户激活时,须核实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电子证照)。社保功能启用即时生效。

  (二)社保功能启用后,卡经办网点应引导持卡人到服务银行同步办理银行账户激活。服务银行受理银行账户激活时,须核实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电子证照),并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账户激活的规定,除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社保卡银行账户不得通过非面签方式激活。

  (三)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应提供监护人、直系亲属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办激活服务,或由服务银行按照上门激活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服务银行应加强人员和移动激活设备管理,服务银行经办人员应现场核实持卡人生存状态、个人身份信息及业务办理意愿,经办人员双人(或以上)交叉核验完成激活,移动激活设备应由服务银行经办人员全程管控。

  (四)为适应省内跨地市、省外来粤用卡,当前所在地的服务银行应支持社保卡异地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按照银行金融账户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经办网点受理持卡人本人办理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业务的,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受理代办业务的,应按照银行账户代办的有关规定核实相关资料。

  (二)网点经办人员核实办理人身份,按服务银行金融账户激活规定执行。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交还办理人。

  (三)社保功能启用的网办操作流程参照线下网点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节 密码

  第十七条社保卡密码分为社保应用密码(卡内个人识别码PIN)和银行账户密码。社保应用密码用于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就医购药业务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业务。银行账户密码用于办理银行相关的金融业务,银行账户密码的锁定、修改、解锁和重置按服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保卡密码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卡经办网点必须将用卡风险告知持卡人,提醒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保卡密码,不应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不应随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同时提醒持卡人,以社保卡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视同本人或本人授权的操作,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社保应用密码完成设置后,才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就医购药业务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业务中正常使用。社保应用密码修改可通过卡经办网点、自助服务设施办理。卡经办网点应为省内跨地市、省外来粤用卡的持卡人提供社保应用密码修改、重置或解锁等服务。

  银行账户密码修改可通过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自助服务设施办理。

  第十九条  社保应用密码修改的基本规定:

  (一)卡经办网点或自助终端接受持卡人凭本人社保卡和原密码办理社保应用密码修改业务。

  (二)密码修改须符合输入原密码和新密码的流程要求。

  社保应用密码修改的操作流程: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社保卡系统 “社保卡维护-PIN维护-修改密码”栏目中,刷卡读取卡内信息、验证卡的有效性,提示持卡人输入原密码,再输入两遍新密码。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持卡人。

  第二十条  社保应用密码解锁的基本规定:

  (一)连续6次输入错误密码,社保应用密码将自动锁定。

  (二)社保应用密码解锁业务,须持卡人前往卡经办网点办理解锁。

  社保应用密码解锁的操作流程: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维护-PIN维护-解锁密码”栏目中,刷卡读取卡内信息、验证卡的有效性,验证无误后解除社保密码的锁定状态。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及《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  社保应用密码重置的基本规定:

  (一)社保应用密码重置的原因包括社保密码遗失或社保密码被锁定等。

  (二)卡经办网点受理业务时,必须核实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社保应用密码重置的操作流程:

  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维护-PIN维护-重置密码”栏目中,刷卡读取卡内信息、验证卡的有效性,验证无误后重置社保密码。办理成功后将社保卡及《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持卡人。

  第六节 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社保卡工本费按《关于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收取20元/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交社保卡工本费:

  (一)首次申领社保卡的;

  (二)在质保期(以各地市的相关规定为准)内,因卡片质量问题或非人为损坏引起换卡的。

  第七节 挂失和解挂

  第二十三条  社保卡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临时挂失是指通过非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正式挂失是指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的挂失。

  社保卡丢失的,应当及时告知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避免造成个人权益和账户资金的损失。可先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直接办理正式挂失。挂失应同步实现社保功能、银行账户的联动挂失。

  第二十四条  临时挂失的基本规定:

  (一)临时挂失可通过人社部门或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办理。

  (二)临时挂失后即时生效,原实体社保卡停止使用,原电子社保卡经持卡人授权后身份凭证功能可以继续使用。

  (三)在服务银行各服务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业务的,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统发送挂失请求,同步实现社保功能、银行账户的联动挂失。

  (四)社保卡支持异地临时挂失。异地临时挂失可通过网上服务渠道和服务银行客服渠道办理。

  临时挂失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临时挂失的,持卡人须提供其社会保障号码、姓名和服务银行等信息用于系统内部的身份鉴别。

  (二)通过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临时挂失业务的,网点经办人员须核实持卡人身份信息后,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临时挂失”栏目中,进行挂失业务操作。办理成功后,打印业务办理回执单交还持卡人。

  (三)临时挂失的网办操作流程参照线下网点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正式挂失的基本规定:

  (一)正式挂失通过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

  (二)正式挂失即时生效,原实体社保卡停止使用,原电子社保卡经持卡人授权后身份凭证功能可以继续使用。

  (三)在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服务银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统发送挂失请求,同步实现社保功能、银行账户的联动挂失。

  (四)社保卡支持异地正式挂失。异地正式挂失通过持卡人当前所在地区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

  正式挂失的操作流程:

  在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按服务银行相关正式挂失业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解除挂失的基本规定:

  (一)持卡人办理社保卡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又找回本人社保卡的,可办理解除挂失,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

  (二)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可办理解挂业务。

  (三)服务银行单方受理解挂后,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统发送解挂请求,同步实现社保功能、银行账户的联动解挂。

  (四)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已申请补换卡业务的,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解除挂失的操作流程:

  在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解除挂失的,按服务银行相关解除挂失业务规定办理。服务银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统发送解除挂失请求,省社保卡系统实时解除社保卡的挂失,并向服务银行反馈挂失结果。

  第八节 补卡和换卡

  第二十七条  补卡和换卡的基本规定:

  (一)社保卡丢失的,应当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办理补卡业务。补卡业务可通过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及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换卡业务:

  1.卡片损坏不能在读写终端设备上正常读写的;

  2.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的;

  3.社保卡逾有效期的;

  4.持卡人变更服务银行的;

  5.其他原因需要换领社保卡的。

  (三)卡经办网点应主动提供立等可取的即时补领、同号换领服务。经办人员应主动告知持卡人社保待遇发放账户变更事宜并做好银行账户的激活。

  (四)补换卡期间不允许解挂原卡,补卡应及时注销原卡账户,换卡应及时回收和注销原卡账户。在补换卡未缴纳工本费且未生成数据批次前,可撤销原卡补换业务。

  (五)省内跨地市、跨省用卡时,社保卡丢失或其他情况的,持卡人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平台、广东政务服务网、服务银行APP等渠道申请补领、换领社保卡。

  补卡和换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栏目中,选择补换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补换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等交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二)经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授权业务经办机构)批次确认后,省社保卡系统将制卡预开户数据通过系统交互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制卡预开户数据将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系统交互发送省社保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三)补卡和换卡的网办操作流程参照线下网点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卡损坏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卡损坏换卡业务可通过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及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二)在质保期(以各地市的相关规定为准)内,因卡片质量问题或非人为损坏引起的换卡,免收持卡人换卡工本费。

  卡损坏换卡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等交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二)经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授权业务经办机构)批次确认后,省社保卡系统将制卡预开户数据通过系统交互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制卡预开户数据将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系统交互发送省社保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第二十九条  卡面个人信息变更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因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申请换卡的,可通过人社部门卡经办网点办理,也可通过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办理。

  (二)申请变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时,对于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有效信息的,卡经办网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卡面个人信息变更换卡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等交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二)经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授权业务经办机构)批次确认后,省社保卡系统将制卡预开户数据通过系统交互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制卡预开户数据将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系统交互发送省社保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条  逾有效期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社保卡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市已发放的社保卡有效期按已发卡的原有效期执行,新发卡或补换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社保卡逾有效期前3个月内应及时换卡。

  (二)因逾有效期变更申请换卡的,可通过卡经办网点或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逾有效期换卡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换卡”栏目中,选择换卡类型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办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等交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二)经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授权业务经办机构)批次确认后,省社保卡系统将制卡预开户数据通过系统交互反馈服务银行。服务银行根据制卡预开户数据将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系统交互发送省社保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一条  服务银行变更换卡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卡经办网点受理服务银行变更换卡业务时,应核实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含电子证照)和社保卡原件。

  (二)网点经办人员受理服务银行变更换卡业务后,省社保卡系统将锁定旧卡状态。

  (三)网点经办人员应主动告知持卡人在换卡期间会遇到的潜在风险,持卡人不能凭旧卡办理相关业务(如待遇领取、自助查询等业务)。

  (四)新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在受理持卡人换卡业务申请时,优先采用即时制卡方式换卡,引导持卡人激活银行账户, 经办人员应告知其在领取新卡后及时到原服务银行办理资金结转和旧卡注销手续。新卡领卡启用后,将同步挂失旧卡的银行账户。

  服务银行变更换卡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申请人通过“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平台、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到新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窗口现场预约。新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经办人员通过省社保卡系统“变更服务银行-现场预约”功能为申请人提供变更银行预约登记服务。在原银行审核通过之后,新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经办人员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含电子证照),收取《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并主动告知持卡人在换卡期间可能遇到社保待遇无法正常发放、银行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等潜在风险,在省社保卡系统“变更服务银行-现场办理”栏目中,选择拟变更的银行名称和领取方式,进行换卡业务操作,系统锁定旧卡状态。办理成功的,将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等交还持卡人。办理不成功的,网点经办人员与持卡人进一步核实处理。

  (二)经市社保卡管理机构(或授权业务经办机构)批次确认后,省社保卡系统将制卡预开户数据通过系统交互反馈新服务银行。新服务银行根据制卡预开户数据将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系统交互发送省社保卡系统用于新卡制作。

  (三)新卡制作成功后,由新服务银行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社保卡并激活银行账户,领取的同时将同步挂失原服务银行社保卡银行账户。新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经办人员核实身份信息和受理回执,将新社保卡及《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交还申请人。

  (四)申请人携带新、旧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到原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资金结转和旧卡注销手续。银行账户的资金可办理取现或转账手续。账户资金结转完毕后,原服务银行回收旧卡。

  第九节 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的基本规定:

  (一)未发放成功的卡、换发的旧卡、注销的卡,由人社部门、服务银行通过各自渠道回收。

  未发放成功的卡包括:

  1.由用人单位、学校、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集体代领未发放到本人的成品卡;

  2.自卡经办网点接收起,持卡人在6个月内未领取的成品卡;

  3.在发卡期间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成品卡;

  4.因邮递信息错误等个人原因造成发放不成功且在卡经办网点滞留6个月以上的成品卡。

  (二)卡经办网点应建立社保卡回收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滞留在基层网点、用人单位等超过6个月的社保卡进行回收处理,应将卡片回收的所有环节纳入管理,准确记录回收时间、回收人、回收原因,并对社保卡回收进行超期预警和分类统计。

  (三)对6个月未发放到人的卡和经数据比对后确认已死亡人员的卡,省社保卡系统将实时提醒,卡经办网点应在收到系统提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收。

  回收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网点经办人员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逾期未领卡”栏目中导出超过6个月未领取的成品卡清单,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市内再次分发”栏目中将逾期未领取的成品卡数据回退到市社保卡管理机构。

  (二)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经办机构接收”栏目中,接收卡经办网点逾期未领取的成品卡数据信息。成品卡实体卡片由各卡经办网点直接交回服务银行,由服务银行统一妥善保管。

  (三)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逾期且滞留”栏目中对已回收且滞留超过6个月的成品卡进行清单查询,按照规定进行社保功能和银行账户的注销。

  (四)对换发、已注销的废卡按银行借记卡规定处理。

  第十节 注销

  第三十三条  注销的基本规定:

  (一)因社保关系转移省外、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或已回收的卡在回收后6个月内二次发放仍失败的,应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的,由持卡人监护人、直系亲属或其他合法代理人办理,并按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社部门在受理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办人)同步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社保卡注销包括社保功能和银行账户的注销。

  (三)在受理社保卡注销业务前,卡经办网点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办人)按照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终止卡片关联的所有业务并完成账户结转。因社保卡注销造成的社保待遇、补贴资金等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在办理社保卡注销时,须到服务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清算及注销,并由服务银行回收社保卡。银行账户的清算及注销操作流程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人一卡”清理注销社保功能后,如相关账户结转已处理完毕,允许持卡人申请注销社保卡。

  (五)持卡人原持有多张社保卡的,由各地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结合持卡人参保地归属和本人意愿,核定保留其中的一张社保卡,其余卡作注销处理。办理社保卡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回收社保卡。

  (六)卡经办网点应建立社保卡注销机制,对已回收的未发放成功的社保卡应在6个月内进行二次发放。二次发放仍失败的卡、已死亡人员卡、换发的旧卡,确认账户无余额情况下,应进行社保卡应用功能和银行账户的注销。

  注销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经办网点受理持卡人本人办理业务的,须核实持卡人的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含电子证照);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按照银行账户代办的有关规定核实相关资料。

  (二)网点经办人员收取持卡人的《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个人业务申请表》,核实身份信息后,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维护-挂失解挂注销-注销”栏目中,注销卡应用状态,对社保卡进行应用锁定,出具《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回执》。

  (三)服务银行卡经办网点收取持卡人的回执单,办理社保卡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回收社保卡。

  第三章  特殊业务

  第一节 生僻字业务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生僻字业务办理的基本规定: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姓名生僻字处理方案(暂行)>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9〕17号)有关规定,界定GB18030《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标准以外的汉字为生僻字。

  (二)一个生僻字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半角大写汉语拼音的表现方式。如姓名张䄲,张[CHUI]生僻字描述:生僻字[CHUI]字形左禾右内,音同锤。

  (三)当从社保卡内或省社保卡系统读出的姓名中包含有半角中括号“[]”时,业务应用系统中可以不作姓名的校验。

  (四)服务银行系统和省社保卡系统由于生僻字造成的客户姓名校验错误,须按照生僻字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表现方式进行客户信息维护。

  生僻字业务办理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当个人申请、批量申请和姓名信息变更换卡等业务中出现生僻字时,数据采集人员或网点经办人员统一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方式表现,当一个姓名中包含多个生僻字时,每个生僻字均以半角中括号“[]”内写入大写汉语拼音的方式表现,并将含生僻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图形格式(.jpg、.tif等通用格式)保存并上传省社保卡系统。

  (二)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将含生僻字的图形文件,提供给服务银行、卡商分别进行开户、制卡。

  第二节 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的基本规定:

  (一)使用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的,社会保障号码为18字位的公民身份号码。

  (二)使用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执行。

  (三)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按照《关于调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时个人编码规则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34号)执行。

  (四)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按照《关于做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相关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信息函〔2018〕36号)执行。

  第三节 即时制卡

  第三十六条  即时制卡的基本规定:

  (一)即时制卡适用于首次申请社保卡和补卡、换卡的业务。即时制卡工本费按上述有关工本费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内社保卡的即时制卡模式主要以“预制卡+即时制作”的模式进行办理(详见附件9)。各市社保卡管理机构在进行即时申领制卡、补卡、换卡业务时,必须向省社保卡管理机构申请制作预制卡。

  (三)各服务银行可以自行采购印写卡设备,在省社保卡系统中采用“新即时制卡”功能完成即时制卡。也可以采用自助即时制卡设备完成即时制卡。

  (四)预制卡为重要空白证件,各服务银行要按照证件管理要求严格管理,做好出入库及使用登记,每天盘点数量,确保卡片不丢失。

  即时制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预制卡的申领

  1.市社保卡管理机构向省社保卡管理机构提交预制卡申请,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管理-预制卡申请”栏目中,录入申请信息,上传《广东省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申请表》(附件5),申请表包含服务银行、制卡厂商和数量。不同银行及不同制卡厂商的预制卡要分开申请。

  2.省社保卡管理机构接收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的申请,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管理-预制卡审核”栏目中,审核并生成预制卡数据,各服务银行通过系统接口获取数据,分配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系统接口回传预开户数据,各制卡厂商通过系统接口获取数据,按照省社保卡管理机构的预制卡生产数据信息、银行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生产预制卡(社保卡号必须写入),并通过系统接口回传制卡数据。预制卡成品卡制作完成后,需配送到服务银行。

  3.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省社保卡系统“预制卡生产”功能中检查预制卡回盘数据。服务银行接收预制卡成品卡,及时分发到需要发放预制卡的卡经办服务网点。预制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二)预制卡的即时制作流程

  1.卡经办网点登陆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申请-个人申请”中完成社保卡的新申请或者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申请-补换卡”栏目中完成社保卡的补换卡申请。

  2.在省社保卡系统“预制卡管理-即制卡标注”栏目中,将预制卡的申请标注为“即制卡”。

  3.在省社保卡系统“预制卡管理-即时制卡”栏目中,完成预制卡的卡面印刷和数据写入。

  4.登陆省社保卡系统“社保卡领取-个人领卡启用”或“社保卡领取-批量领卡启用”栏目中为申请人办理领卡启用。制作好的社保卡交付给申请人。

  5.持卡人凭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服务银行柜台办理银行账户激活。

  (三)预制卡失败操作流程

  1.针对卡面印好的社保卡,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管理-新即时制卡”栏目中,使用“制卡补登”功能回写数据完成制卡。

  2.针对卡面未印好的社保卡,一是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管理-新即时制卡”栏目中,使用“制卡失败”功能将数据状态置为制卡失败。二是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会保障卡-社保卡申请-失败数据处理”栏目中,对制卡失败的数据进行处理。三是在省社保卡系统“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管理-新即时制卡”栏目中,使用“新即时制卡”功能再次进行即时制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卡经办网点必须设立专柜专夹登记保管个人或单位的业务办理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电子或纸质文档。

  第三十八条  网点经办人员对个人信息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收取的个人信息仅限于办理社保卡业务使用,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或作其他用途。网点经办人员因泄露信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联合服务银行,在此业务经办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社保卡业务经办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备案。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的通知附件.doc


政策解读: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政策解读

图解《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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