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15年10月,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汕府办〔2015〕52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落实近八年来,在各相关部门的强力配合和支持下,保证金制度在我市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目前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已全面落实了保证金制度,为预防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该办法于2021年10月15日期限届满。近两年来,国家、省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缴存工作的通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明确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二是《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管理的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建设单位。
五、工资保证金如何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3%的比例存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在本市没有承建工程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缴存保证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没有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项目降低为1.5%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没有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对缴存前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4.5%,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300万元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300万元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符合什么条件可提取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可提取工资保证金。
八、提取工资保证金后如何补存?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提取后,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九、什么情形可退回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十、《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汕尾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