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清理依据
1.《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经研究梳理,废止和失效8份规范性文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一)予以废止3份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汕人社发〔2014〕211号):2023年已出台《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汕人社规〔2023〕1号)。
2.《关于印发〈汕尾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汕人社规〔202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精神,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筹,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3.《关于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力度做好人才引进服务的工作意见》(汕人社规〔2020〕3号):文件依据的《汕尾市红海扬帆计划》已废止。
(二)宣布失效5份规范性文件
4.《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函〔2016〕344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已过,且省人社厅已出台《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
5.《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规〔2020〕2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已过。
6.《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和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汕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已过。
7.《关于印发汕尾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规〔2020〕5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已过。
8.《关于印发〈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汕人社规〔2018〕1号):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