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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2024-08-06 15:59
  •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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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 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要求,“坚持群众路线。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展城乡经济、改善环境、保障民生、富民增收上,让城乡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已十余年,待遇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距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但仅规定相对原则,在操作层面缺少指导意见。为倡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资助和受资助行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保护资助人、受资助人的合法权益,印发《通知》。

  《通知》在省层面建立具体的社会资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筹资渠道,有利于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七点,分别阐述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资助流程、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点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自愿资助、突出扶困济贫、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

  第二点规定了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资助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因此,受资助人即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结合“突出扶困济贫原则”,鼓励资助人资助困难群体。

  第三点明确资助标准。一是资助需在个人已缴费的基础上开展。二是有上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规定,年度资助参保金额和集体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

  第四点规范资助流程。资助参保主要两个渠道。一是直接资助给受资助人。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资助人将资助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为受资助人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二是通过其他组织资助给受资助人。资助人可委托相关组织代为办理资助事项。相关组织将资助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为受资助人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第五点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助人氛围。

  第六点加强监督管理。资助资金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后,按社保基金监督有关法规进行监管。

  第七点规定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为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的参考样本,提供资助人和受资助人参考。


政策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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