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职业技能竞赛是加强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树立技能人才标杆、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是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重要渠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2017年我国上海申办第46届世赛主办权,习近平总书记在申办陈述阶段亲自通过视频发表致辞;2019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选手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佳绩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2020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为我省承办的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发来贺信,充分肯定技术工人队伍的重要地位,深刻阐明职业技能竞赛的重要作用,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省委书记李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近年来,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蓬勃开展,备战历届世赛并屡创佳绩,圆满承办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成功举办第一届和第二届省赛,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持续为产业输送了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与此同时,随着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深入发展,我们在大型竞赛的组织管理、专家选手激励政策、赛事运行监督等环节缺乏文件依据,在职业技能竞赛推动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培养的效能未能有效激发。因此,迫切需要制度性文件科学归纳、全面总结我省先进经验做法,并出台行之有效、可全省推广的“顶层设计”,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保驾护航”,全面促进我省技能竞赛“扩面、提质、增效”。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和主要考量是什么?
本《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18〕5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特别是新修订的、5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广东省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战略,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基建、新职业,聚焦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要求优化技能人才生态环境、完善技术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和加大优秀技能人才激励力度,也对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三、《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共8章46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概念定义、竞赛原则、适用范围、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二章至第七章则从竞赛分类、申报管理,组织实施、表扬奖励、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该部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对职业技能竞赛的分级分类、项目产生、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等全链条进行了细化要求,对职业技能竞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有效期和解释权。
四、《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是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前者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的省选拔赛;后者是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竞赛计划、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聚焦在行业(系统)人员参加的大赛,或对应国家级职业技能赛事而举办的省选拔赛。
五、《办法》规范的职业技能竞赛与别的竞赛有什么区别?
当前,技能成才氛围在全社会愈发浓厚,《办法》明确提出“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每年有针对性颁布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聚焦“广东技工”内涵,大力打造职业技能竞赛“金字招牌”,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所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三个坚持”明显特征:一是坚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二是坚持紧跟世界潮流和产业转型发展,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技能大赛,紧贴我省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三是坚持竞赛按照三级(高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竞赛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且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不低于70%。
与此同时,以赛促培、以赛促教、以赛促建,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和企业突出岗位劳动精神,聚焦“单一”专业技能、岗位技能“最小单元”、小创造、小发明等开展了各类技能比武和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扩宽产业工人培养渠道,有效补充了我们职业技能竞赛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的需要。
六、各地级市可以申请举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
各地级市不能申请主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但可以申请承办。
《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并鼓励各地级以上市积极建立完善本地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在承办重要赛事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是全省范围的重要赛事、大型赛事,更是我们的“主心骨”“重头戏”。《办法》明确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由满足办赛条件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级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省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因此,各地级市可立足实际需要,以“省级主办、地市承办、高效联动”方式积极争取承办,以承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为重要抓手,搭建全省技术技能人才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七、省级竞赛计划如何确定、落实?
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发布等程序。一是计划申报,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原则上由省有关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二是计划发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年度计划;三是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竞赛组织方案等有关文件。四是竞赛主办单位落实办赛主体责任。纳入省级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竞赛有什么激励措施?
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技能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办法》明确提出了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精神激励主要包括颁发金、银、铜牌和一二三等奖,以及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参评“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广东青年五四奖章”“广东省三八红旗手”;对竞赛纳入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的职工优胜选手,按规定授予“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物质奖励主要是按规定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我省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九、如何加强技能竞赛的质量督导?
公平公正是职业技能竞赛的“生命线”和“底线”。《办法》单设第七章监督管理,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职责,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将根据职责范围及时核查处理,并明确了追究相关单位、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选手等责任的情形。
十、《办法》有什么亮点?
围绕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主线,强化竞赛制度建设和政策引导,《办法》着重提升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坚持规范管理,明确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竞赛体系,明确与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机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总结以往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申请举办竞赛条件,优化申报省级竞赛程序,明确主办、承办(协办)相关任务责任。三是坚持产业导向,坚持围绕服务我省制造强省战略、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职业技能竞赛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四是强化表扬奖励,明确提出对世赛、国赛和省赛的获奖选手,相关技术指导专家组,省内世赛基地以及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按规定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十一、因技能竞赛分别有个人赛和团体赛,办法中激励措施涉及的参加决赛人员数量规定如何准确理解?
相应个人赛及团体赛,办法第三十二条“参加决赛人数在60人(含60人)以上的”和第三十三条“参加决赛人数在60人(含60人)以上的”“参加决赛人数在40至59人之间的”“参加决赛人数在20至39人之间的”,其相关人员数量的准确理解是:如果是个人赛,数字定义分别对应参加决赛人数按60人、40至59人和20至39人分别统计;如果是团体赛,数字定义则分别对应参赛决赛队伍的数量。按60队、40至59队和20至39队分别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