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汕尾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策质量,现将《汕尾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至5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swrssyk@163.com;
2.通过邮寄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至汕尾市城区政和路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收(联系电话:0660-3602322),并注明“《汕尾市汕尾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
汕尾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发展,坚持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线,增创人才发展新优势,建立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加自由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重点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按照“不求所有,但为所用”的理念,我市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的人事、劳动和社保关系不在我市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引才主体为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汕院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一般应拥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全市柔性引才工作,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各司其职督导,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才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心工作需要,重点柔性引进下列五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级人才工程人选以及相同层次国内外专家学者;
(三)符合我市战略产业急需的“珠江人才计划”“百名南粤杰出人才”人选等省级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
(四)依托项目转化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
(五)其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连续不少于30天或累计不少于60天,不包含节假日;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七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市外人才(含境内、港澳和海外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招商引才:通过招商引资落户我市企业,以总部派遣等方式,在我市开展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工艺改造等活动;
(三)兼职服务:聘请市外人才来我市兼职工作,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技术入股:与市外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五)合作引进: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单位签订协议,围绕共建平台、智力引进、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开展合作;
(六)退休返聘:聘请优秀退休专家人才(含“银龄计划”“银发专家计划”等)在汕尾开展指导服务,发挥丰富经验和专业特长,助力产业发展;
(七)经市委人才办确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各级党委人才办、人社、财政部门和各级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申报发放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1.用人单位须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每年度的柔性引才计划和柔性引进人才考核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一个月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用人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同级党委人才办备案。经同级党委人才办备案同意后,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未经备案同意的,不能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待遇;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柔性引进人才考核方案为柔性引进人才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使用、鉴定、奖励、评选的依据;
3.用人单位负责柔性引进人才补助申领材料、相关考核材料的报送工作,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社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本级人社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范围内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2.负责协助本级党委人才办对开展柔性引才工作的用人单位开展督导、评估等工作。
(三)各级党委人才办主要负有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范围内柔性引进人才补贴的复核工作;
2.负责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建立考核方案,对开展柔性引才工作的用人单位开展督导工作,并不定期采取抽查方式对柔性引才对象进行绩效评估。
(四)各级财政部门
1.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2.负责对柔性引进人才的资助补贴进行发放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提交资料时,需审核以下材料,并需扫描、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扫描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汕尾市柔性引才补贴申请表》;
(二)人才身份有效证件。外籍人才需提供合法的入境相关材料、出入境记录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
(三)人才的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
(四)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协议(合同);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人才的薪酬凭证或项目技术合作报酬收入凭证(酬劳的银行流水账);
(六)人才在汕尾市实际工作时间的相关佐证材料;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二至七项材料均为复印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人才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
(一)双方合作内容、预期效益目标;
(二)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长、相关待遇和考核内容;
(三)双方合作涉及的知识产权和保密等事宜;
(四)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项目推荐评选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子女入学入托、医疗保障等可按照汕尾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各类人才,经济补助计算方式按实际工作天数进行核算。柔性引进人才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柔性引进人才须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柔性引进人才的资助方式,由各主管部门按“一事一议”的资助方式,报本级党委人才办核准后予以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及我市其他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严禁签订虚假工作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缴已享受的补贴资金,并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柔性引才补贴申请。对拒不返还资金或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汕尾市柔性引才补贴申请表
2.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时间统计表
附件1
汕尾市柔性引才补贴申请表
附件2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时间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工作时间需同时提供柔性引进人才在汕尾工作期间的相关材料(差旅凭证、住宿凭证、行程安排、工作照片、宣传报道材料等复印件)
结果反馈: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尾市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的说明